當事人陳○○於父親死亡前、後陸續提領父親帳戶款項數千萬元,遭姐姐提告偽造文書及侵占,經律師積極辯護獲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雖發回續查,但經律師積極辯護仍再獲不起訴處分。
▲蘇狀師談繼承 問題 甲夫乙妻婚後育有二子丙丁,乙妻在婚後結識戊,嗣因日久生情而生下己男,現丙因結婚,獲甲贈與現金3百萬,丁因經營事業有成欲展店,獲甲贈與現金2百萬,己因出國留學,獲甲贈與現金1百萬,不久甲過世,留有現金1千5百萬,無負債亦無積欠稅金、規費等,亦無訂立遺囑,也無夫妻剩餘財產分...
當事人一直在美國生活,其母親於110年5月29日在台灣過世,而他在110年5月29日就知道母親過世的消息,也同時成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他如果要拋棄繼承,必須要在 #110年8月28日前具狀向我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法律小知識:於 #知悉得為繼承之時 的 #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的法院...
壹、案例事實 一、社會上類似案例 不曉得各位有沒有看過這新聞「屏東一對姊妹領出亡父遺產,遭到親弟弟提告。」 可以參考這連結,閱讀內容https://news.tvbs.com.tw/local/1496068。 簡單而言,是一有對姊妹在父親過世後,將父親銀行的現金用來支付喪...
一、當事人母親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動產遭其他繼承人偽造簽名,移轉至其他繼承人名下。 二、委任律師提起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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