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為由,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97號判決意旨:「…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
某甲因一時誤交損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諮詢胡律師後,由胡律師協助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並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免去觀察、勒戒與家人分離之苦!~ (曾任職桃園地檢署10餘年,所有案件保證均親自辦理,更多資訊,請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
題外話 *今天是111年1月11日~算是數字很特別的一天(6個1)* *本案另有違法取證的爭執,但因該部分字數太多了,就不再贅列了(打了可能也沒人看0.0....)* *刑度砍半應也算是種勝訴(?)* 一、案由 原審以被告涉犯加重詐欺為由,判決被告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不服...
一、被告多年前加入某網路論壇,付費購買並下載未成年性影像,遭到警方查獲後至住處搜索。並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偵辦。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連續多日密集與被告討論訴訟策略,為被告積極辯護,提出答辯狀給檢察官,並且替被告主張,被告並沒有與本案犯行相類似的前科,且願意繳納公益金作為代價...
一、案由 檢察官以被告B開車接應強盜集團,且於後亦有分得贓款為由,起訴被告B加重強盜罪。 二、本律師為被告B辯護如下: (一)就犯罪工具部分: 被告A已證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工具與被告B無關,無從認定被告B係出於幫助犯罪目的購買犯罪工具給被告A使用。 (二)就犯罪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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