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求貼補家用,持大型剪刀進入工地竊取鋼筋,另徒手竊取鋼筋1次,復撿拾路邊廢棄車牌,持往資源回收場變賣等行為,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向法官極力爭取,於告訴人不願出面談和解之情況下,仍向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一、案由 一審判決被告過失傷害,檢察官以被告另涉犯過失重傷(癲癇)為由,提起上訴,並請求法院改判過失重傷。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醫院回函已敘明被害人並無癲癇,僅為神經痛,並無重大不治或難治之疾病存在,且該神經痛之症狀距離車禍發生已近1年之久,難認與該車禍有因果關係。 ...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不實傳述毀損被害人名譽,涉犯誹謗罪嫌。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被告係提醒特定多數人,避免造成民眾之損害,且內容屬於可受社會大眾公評之事實,故被告並沒有任何散布於眾之意圖、或毀損被害人名譽的行為。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一、當事人遭警察局移送,認定當事人於民國113年O月O日竊取告訴人之物品。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陪同製作筆錄,提出事發當下現場欠缺監視器畫面,也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足以證明告訴人的物品是被告所偷取,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 三、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高維志...
一、案由 原審認定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背信罪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處被告有罪,並未給予緩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案經二審法院當庭諭知本案另可能涉犯證交法財報不實罪嫌,要求一併進行答辯。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一)被告就商業會計法、背信罪及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均認罪,且已與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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