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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
2025/05/18 07:26
刑事犯罪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王○名於106年11月21日14時40分許,騎乘上揭機車,行經 嘉義市○區○○○路、吳鳳北路之交岔路口,為警發現其未 兩段式左轉而被攔下取締。詎王○名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之犯意,向警方謊報其係王○成,並在嘉義市000000 000道路00000000000號:嘉市警交字第L000 00000號,下稱乙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 欄上偽簽「王○成」之署名,同時複寫在下方存根聯之同一 欄位,以表彰王○成本人收受乙通知單,並持以交給員警而 行使之(含移送聯、存根聯),而足以生損害於王○成,及 警察、公路監理機關對於道路交通違規事件舉發、裁罰之正 確性。 (二)「 ㈢本院審酌被告:⑴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⑵為送貨員,貧寒 之經濟狀況;⑶離婚,現與母親、弟弟、兒子同住之家庭狀 況;⑷前有妨害自由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佐;⑸【【自陳因有前科,被警方臨檢時,擔心報 自己的名字會有麻煩,才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⑹所為損 及王崗成之權益,並影響警察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 舉發、裁罰之正確性;⑺在不到一個月時間,犯2次相同犯 行;⑻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王○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偽造文書罪如何告
2025/05/18 06:11
刑事犯罪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要看具體的證據狀況才有辦法判斷。 二、提告之前一定要先搜集證據,而不是提告後再搜集。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請問之前有偽造文書的紀錄也易科罰金罰完了 這樣算前科嗎
2025/05/18 06:10
刑事犯罪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偽造文書易科罰金的判決,有可能判拘役得易科罰金,也有可能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二、如果是拘役得易科罰金,依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並不影響良民證;那如果是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依警察刑事紀錄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五年內沒有良民證。 三、一般人是把警察刑事紀錄上沒有記載(也就是良民證)當有無前科,如果是這樣,要看你的判決主文是記載拘役還是有期徒刑,二者是不一樣的。 四、在台灣找工作一般是以警察刑事紀錄(也就是良民證)來判斷。 五、如果是以「法院有無紀錄」做為前科的定義,那麼你已經有紀錄了。法院的紀錄就只有你再犯罪的時候才會有意義。 六、如果你認為的前科,是有沒有辦法在網路上查得到,這個部分要看書記官有沒有上傳,如果有上傳而沒有遮蔽,去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就可以查得到判決。有的人在判決確定之後會去改名字,這樣就算有人去查到判決,你也可以說,這個是同名同姓啦。 七、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盜用我本人照片全名電話偽造一個本人fb帳號
2025/05/18 08:32
刑事犯罪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對方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一)參考案例【冒用乙○○之姓名向臉書註冊乙○○帳號而行使】案 「連○謙明知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乙○○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未經乙○○之授權或同意,以不詳方式蒐集取得乙○○之大頭貼照片等個人資料,於110年10月23日17時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第2宿舍000房,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冒用乙○○之姓名向臉書註冊乙○○帳號而行使之】】,並上傳乙○○之個人照片,及填載足以識別為乙○○之個人資料於前揭「乙○○」帳號臉書網頁,虛偽表示乙○○為上開「乙○○」臉書帳號之使用人,並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臉書網站對於電腦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隨後,連○謙於同日再陸續登入其自身使用之臉書帳號以及上開「乙○○」臉書帳號相互傳送訊息,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紀錄,再於同日17時30分許,將該對話紀錄截圖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同學徐O評閱覽,使徐O評誤會乙○○私下陳述誹謗徐O評之不實言論,足生損害於乙○○。」。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事實欄二、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我有寫二篇文章,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一)冒用個人資料設立臉書帳號刑事責任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二)刑事案件和解技巧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偽造 造謠 毀謗 恐嚇 威脅
2025/05/18 08:40
刑事犯罪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對方有可能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寄送信件時有附上【【不實對話截圖】】,應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起訴,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基於一個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並由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1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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