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徐維宏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性別:
  • 年齡: 42歲
  • 語言: 中文、台語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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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澎湖,金門

服務

債權債務糾紛、勞資爭議、信託與家族傳承、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公寓大廈、消費糾紛、親屬繼承、性平事件、工程法、白領犯罪刑事辯護

資格背景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經歷:
巨群法律事務所律師
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60
  • 回覆次數 539
  • 總諮詢案件 537
其他專長領域
勞動問題 婚姻.監護.家事 刑事犯罪 不動產.土地 遺產.繼承.贈與 消費糾紛

註冊於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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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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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姐持續侵占,已寄存證信函。可以提遷讓房屋嗎?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民法第470條定有明文。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四、借用人死亡者。民法第472條定有明文。 1.要先釐清姊姊是否有占有權源,若無權占有,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若有使用借貸關係,則要看有無使用目的,若使用目的已達成,可以請求遷讓房屋,否則要先依民法第472條規定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再請求遷讓房屋。 2.若父親之遺產只有該棟房屋,則遺囑會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該繼承人可以請求特留分之扣減,因遺囑已將全部遺產分割完畢,繼承人此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或返還所有物。
    2020/11/25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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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贈與,生前能先贈與嗎?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死因贈與是否可以類推適用特留分扣減規定,實務見解有肯定說及否定說不同見解,要看承審法官採取何種見解而定。 2.只要雙方就死因贈與契約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若擔心將來會爭執成立與否之問題,雙方可以到公證人處辦理公證。 3.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分財產,沒有問題。
    2020/11/2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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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簽切結書的內容是否具法律效益(未公證)

    你好: 若雙方就切結書的內容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要受到契約之拘束,將來離婚時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可能會有所爭執,可以提出切結書主張權利。
    2020/11/2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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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事件沒有印象,被檢察官警告涉嫌誣告罪

    你好: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若因公務員之推問而為不利他人之陳述,縱其陳述涉於虛偽,既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即與誣告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574號刑事判決參照。 實務見解認為若單純在詐欺案件訊問時回答檢察官的問題,並無申告他人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思,不會觸犯誣告罪。反之,若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才有可能涉犯誣告罪。 「辦門號賣手機」若不是你本人辦理,也無簽名之資料或簽名遭偽造,不會觸犯詐欺罪,但若無依約繳納電信費之意思,貪圖變賣手機之利益而為之,其後不依約繳納電信費,則有可能涉犯詐欺罪。
    2020/11/2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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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智到無法自理

    你好: 可以幫父親聲請監護宣告,宣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來可請監護人報告處理受監護宣告之人事務之狀況,就可以達到監督之目的。
    2020/11/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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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業道路路樹無預警倒下造成盆骨骨折

    你好: 首先要先釐清是行道樹或私人種植之樹木。 若屬於產業道路之行道樹或養護範圍內之樹木,屬於道路養護機關養護管理範圍,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規定,若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依國賠法第10條規定,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國賠,若拒賠,則可向法院提起國賠訴訟。 若屬於私人種植之樹木,則只能針對該人求償。 刑事部分可能有過失傷害之問題,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2020/11/23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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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監護宣告人

    你好: 要看七月時長輩有無遺囑能力,若無遺囑能力,則遺囑無效,若有遺囑能力則遺囑有效。此部分要依立遺囑當時之客觀狀況加以判斷。
    2020/11/2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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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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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1.要先釐清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之狀況,可以詢問書記官或前往法院閱卷。 2.假扣押部分尚未取得假扣押裁定,且尚未供擔保,故不會觸犯毀損債權罪。假執行部分已提供反擔保,故無毀損債權之問題。除非有其他可供執行之執行名義,才有毀損債權之問題。 3.要看是否有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行為之情形,才可以訴請法院撤銷。
    2020/11/21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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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契約尚未到期,房東要求搬離

    你好: 除租賃契約有特別約定外,定期租賃契約之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房東的要求無理由。 可以自行協議如何處理,例如房東賠償提前搬遷之費用等,若無法協議,可以堅持居住至租賃期滿為止。
    2020/11/2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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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業場所提供合法桌遊服務,顧客私下聚賭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須以行為人有營利之意圖,進而供給賭博場所或邀約不特定多數人聚賭,且行為人意圖營利之內容,必附麗於供給賭博場所等行為之上(例如收取租金、抽頭金等),方能以該罪論擬(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3號參照)。 若無營利之意圖及故意,不會構成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建議提出答辯狀說明詳細始末,以免遭受不利益之認定。
    2020/11/21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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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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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要準備好當初是幫朋友借錢的證據,以免朋友翻臉不認帳,並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2020/11/2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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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不適任員工,如何諮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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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參照。 首先要能夠證明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並要注意解僱最後手段原則之要求。若解僱勞工可能有所爭執而產生勞資爭議,除調解外,勞工可能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給付資遣費訴訟,若無法和平處理只能訴訟解決。
    2020/11/18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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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扣減權的主張二年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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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按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者,從其所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分割方法之指定,得就遺產全部或一部為之,縱令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其指定亦非無效,僅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而已。此項特留分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民法就此雖未設消滅期間,惟特留分權利人行使扣減權,與正當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法律效果相類似,涉及親屬關係暨繼承權義,為早日確定有關扣減之法律關係,以保護交易安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即自扣減權人知其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判決參照。 扣減權要在知悉特留分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行使。 依所述情形,遺囑已將全部遺產分割,此時無法再分割遺產,行使扣減權後,房地在特留分範圍內,會變成共有狀態,可以提起返還所有物之訴或請求分割共有物。 提出時間先後會影響你們成為共有人之時間及依據共有人使用、收益、管理之權利。
    2020/11/1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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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管線堵塞造成自家淹水

    你好: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可依委任契約及侵權行為請求管委會賠償,但以新換舊部分要扣除折舊費用。 過失相抵部分可以主張並無與有過失,不得減免責任。
    2020/11/15 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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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害方聲請調解是否等於保留6個月提告權

    你好: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 沒有保留6個月告訴權之規定,而是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規定,可以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故若聲請調解時,6個月告訴期間尚未經過,就不會罹於告訴期間。
    2020/11/14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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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宣告前的遺囑

    你好: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1.可以,準備好診斷證明書及聲請狀,寫清楚選定之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向法院繳納裁判費即可。 2.要看爸爸107年6月時,意識是否正常,有正常可以立遺囑,若不正常,則欠缺遺囑能力,遺囑無效。
    2020/11/1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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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支付命令聲請可以在債務人無異議之後直接換發債權憑證嗎?

    你好: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債權憑證。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 1.法院發支付命令後,若債務人未異議,就可以拿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調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清單,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所得,可以先繳納1000元,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 2.聲請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3.強制執行跟支付命令是不同的程序,先取得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才有後續強制執行的程序。
    2020/11/1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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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有房產被親戚侵佔

    你好: 1.可以自行協商出售或返還之糾紛或至各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會協助處理糾紛,若占有人不願意購買,法律上無法強迫其購買。 2.首先要看當初是否約定無償供其使用或有租賃關係,若均無,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3.建議盡速處理,以免衍生後續問題。
    2020/11/12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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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損害賠償.外遇侵權,被告提上訴,但未附理由(我是原告)

    你好: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1項)。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第2項)。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442條定有明文。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第1項)。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第2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第3項)。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第4項)。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第5項)。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定有明文。 1.不會。 2.是的。 3.第二審法院會命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 4.不會。 5.對,可以先連絡書記官確認目前卷宗是否移至第二審。
    2020/11/11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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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弟弟透過哥哥投資收利被倒債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訂有明文。 主張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人要先舉證證明有消費借貸之合意及交付金錢之事實,若無法證明,則無法請求返還借款,只能尋求其他請求權。 若哥哥確實有收到款項,且並非借貸,要回覆弟弟並無借貸之事實,並澄清是弟弟借用哥哥名義投資,以免弟弟以此作為證據要求返還借款。
    2020/11/03 0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