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楊時綱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10122號
  • 性別: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勞動問題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台中,彰化,高雄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
  • 回覆次數 131
  • 總諮詢案件 126
其他專長領域
車禍事故

註冊於 2019-08-16
個人主頁被 12,181 人瀏覽

全部案例分享 0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3 回覆
    913 觀看
    關於資遣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1)依照勞基法11條資遣,依法要給資遣費,都給非自願離職單了,不太可能敢不給資遣費。 (2)看公司離職日寫哪天,基本上資遣生效之後,勞工就沒有提供勞務的義務。 (3)在家處理一些事情但還是會發給薪資但不加保,覺得不妥就拒絕,因為公司可能會解釋為承攬。
    2020/09/01 16:04
  • 3 回覆
    1065 觀看
    勞基法

    (1)監視器畫面若有時間且能看出你加班工作,或可證明你有加班多久的事實。 (2)關於雇主拒絕給付加班費,最好也要有證據。 (3)多方取證,好過事後懊悔。
    2020/08/14 17:10
  • 1 回覆
    1021 觀看
    試用期間被無預警解雇,且解雇原因讓我無法認同
    感謝律師回答

    1.試用期解僱,就算採終止權保留說,仍要有具體理由(尤其是根本還沒期滿、你也沒有出包或無法勝任的狀況),否則有權利濫用之嫌。 2.雇主唬你的,大概是因為非自願離職還要給你一點資遣費且要提早資遣通報,對雇主來說麻煩。 3.不無可能慣性欺負新鮮人。 4.試用期就是好聚好散,建議正常表現但不要期望太高,少數公司會以試用期不斷刷短期人力來打雜。 5.重點其實只有一個,當雇主無故要你簽自願離職,打死不簽並盡快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2020/08/13 20:32
  • 3 回覆
    1065 觀看
    勞基法

    (1)將要求提早打卡下班、拒絕給加班費的對話錄音存證,向勞工局檢舉。 (2)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補足加班費。
    2020/08/12 15:26
  • 2 回覆
    2374 觀看
    懷孕遭資遣,被誤導簽了離職單

    1.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協助。 2.建議先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會呈現雙方主張,法院的調解紀錄則要看運氣。應該要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才有更多談判的空間。 3.亂簽名的確讓你居於劣勢,但這類雇主也不該縱容,建議善用法扶律師協助主張你的權利,但不要對訴訟結果期望太高就是了。
    2020/08/12 10:31
  • 2 回覆
    760 觀看
    資遣費以及資遣相關問題

    (1)看起來老闆故意利用你抱怨的言語,將之曲解為自請離職,面對這樣的老闆,建議盡快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否認自請離職並要求老闆排班。調解時大概可知道老闆手邊證據多寡。 (2)關於「2個禮拜休休7天?我去找別的工作好了」的用詞,調解時宜修飾一下。 (3)老闆如無證據證明你有自請離職的真意,你應該有機會回去上班。如果不排你的班,可依照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 (4)如真不幸走上訴訟一途,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工專科律師協助。
    2020/06/02 09:14
  • 1 回覆
    1269 觀看
    臨時工沒勞保

    (1)如果是當天到班加保、當天下班退保那種臨時工,法院可能會認為雇傭關係僅存在當天出勤時段。 (2)最常見是雇主其實沒替你加保,可以先自己跑一趟勞保局申請投保明細檢視看看。 (3)對於公司,建議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釐清雙方究竟雇傭關係狀態為何。 (4)關於車禍,建議先向車禍他方的強制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並向車禍肇事者索討損害賠償。
    2020/05/25 09:19
  • 4 回覆
    1108 觀看
    開門撞到人導致門反彈,造成自己眼鏡損壞,可跟對方求償嗎?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1)依你所述眼鏡半價2000元,總價為4000元。 (2)若對方家長硬要提告,答辯可主張A未有積極行為(只是靜靜站著、甚至背對門)之外,也可主張A站在門口與B的眼鏡損壞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並不是任何人站在門口都會造成進出的人眼鏡損壞)。 (3)退步言,假設必須賠償,眼鏡價值應該要計算折舊,倘若使用超過五年,殘值恐怕只剩六、七百元。另外,B自己倉促開門導致眼鏡損害,也應負與有過失責任,抗辯B應負90%的責任,就算真的要賠償,算到最後應該也沒多少錢。 (4)由於發生意外的情境不明,也不清楚兩位同學的互動情況、班上其他同學的看法,所以要不要考慮和解請自行評估。真鬧上法院,法官問和解意願時,宜給法院善意的回應(例如: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也顧及同窗情誼,願意300元和解),如果對方仍不接受、無理取鬧,法官會看在眼裡而內心有所判斷的。
    2020/05/22 17:29
  • 1 回覆
    1133 觀看
    老闆口頭提了資遣事後反悔想請員工繼續維持原職位
    感謝律師回答

    (1)如有確切證據可主張雇主以資遣為由終止契約,可訴請雇主給付資遣費。 (2)雇主原訂終止日之後,勞工如繼續提供勞務而領薪,可能被認定勞雇有新合意另成立契約,是否能夠認定是雇主資遣僅延後終止日期,或者雙方另合意終止,需檢視相關證據資料認定。 (3)證據如不夠充分明確,請多蒐集,再早日向當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亦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協助追討。
    2020/05/22 10:54
  • 4 回覆
    1108 觀看
    開門撞到人導致門反彈,造成自己眼鏡損壞,可跟對方求償嗎?
    感謝律師回答

    (1)金額甚小,訴訟不划算,建議以和為貴,畢竟是同學。 (2)也可考慮向各區鄉鎮市公所申請調解,但只怕徒增雙方之嫌隙而無果。 (3)換個角度來說,如果被撞的A主張被撞有輕微瘀傷,對B提告刑事過失傷害,這樣告來告去好嗎?最後只會影響同窗情誼甚至波及學習成績罷了。 (4)如何提醒雙方小孩避免日後再發生類似意外,應該是最重要的。
    2020/05/21 21:18
  • 1 回覆
    665 觀看
    刊登求職薪資及福利

    (1)宜一開始就寫清楚省得爭議,罰鍰30萬元起跳是很貴的。如果福利假是指特休,依法半年就有3日了,契約寫首年不發也是無效的。 (2)就業服務法第5條有規定雇主招募不得「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反的罰鍰是6萬元起跳。上開規定顯然不受後續有無締結勞動契約的影響,就看主管機關的證據是否充分。
    2020/05/15 13:02
  • 5 回覆
    941 觀看
    勞資糾紛疑問

    (1)最好找該資深員工私下聊並錄音取證,避免將來該員工改變說詞。 (2)類似案例無罪案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06號判決(摘錄片段如下),不過該案一審判有罪二審才無罪,所以還是多錄音蒐集對你有利的證物: 「附表所示商品均屬過期食品,數量不多,原來標價僅有新臺幣3百28元(見偵查卷第12頁),既然已經屬於過期食品,足認價值甚低。而證人吳瑋倫雖然證述目睹被告有拿取短少之過期食品,但並不能確知被告所拿取數量,所稱被告所拿數量是清點短少之商品而來等語(見原審卷第46、47頁)。以新望門市店員既經允許拿取過期食品食用,則除被告之外,亦有可能其他店員也有拿取,不能即認所有短少部分,全部係被告所為。而被告既然於95年6月8日尚屬在職員工,而店內復有容許店員拿取過期食品食用之規定,則被告是時拿取價值甚低之些許過期食品食用,實在難認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2020/05/13 17:50
  • 1 回覆
    775 觀看
    工傷假詢問

    (1)如果你與公司之間是雇傭關係,依你所述工作中受傷,應該是職災,可依法向雇主請求醫療補償、原領工資補償。 (2)公司既然表明醫療費用都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建議配合開立診斷證明。 (3)至於保險公司支付你一半薪資,如果是雇主自費為你投保,多認該保險給付可抵充補償責任(白話就是,保險給付加上雇主給你的錢≧依法應補償原領工資的金額,就合法了)。 (4)原領工資金額計算可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大概就是月薪(不含加班費)除以30的概念。 (5)你的傷勢並非特別嚴重至重大傷殘的程度,就盡量配合公司吧,早日傷癒回到工作崗位,別讓短期傷勢影響了後續勞雇情誼才好。
    2020/05/12 09:05
  • 5 回覆
    941 觀看
    勞資糾紛疑問
    感謝律師回答

    (1)跟前雇主把工資結算,然後拿錢走人另找新工作吧。 (2)不要再浪費時間精力在前雇主身上了。
    2020/05/11 20:43
  • 3 回覆
    3205 觀看
    離職薪資怎麼發

    (1)可以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你的戶名及帳號,要求雇主將結算金額直接匯入你的帳戶。 (2)若無特別約定,雇主遲遲不匯款,持存證信函向勞工局檢舉即可。
    2020/05/10 15:06
  • 1 回覆
    1515 觀看
    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

    (1)要先檢視你與宅配業者間是否成立勞動契約。如果開自己車送貨無底薪按件抽成且油料維修自負,有不少法院認為是承攬而非雇傭。 (2)再檢視你到職後,有無簽立任何書面,書面有無提及應配合公司指派的客戶提供服務。 (3)你始終負責收貨跟送貨,工作內容應該是你能勝任,至於有無構成調動恐怕仍有爭議。 (4)建議還是帶著你任職的相關書面資料去諮詢律師意見,釐清法律關係並採取對策。
    2020/05/07 09:02
  • 2 回覆
    1968 觀看
    我公司的老闆 可以強制我酒測嗎?
    感謝律師回答

    (1)宜檢視勞動契約及貴公司工作規則有無規範。 (2)實務上有些運輸公司會要求駕駛員上下班都要實施酒測,且有勞工超標遭解僱的案例。 (3)若酒測並非無緣無故針對特定員工的騷擾措施,建議還是以維持職場安全、勞雇雙方信任關係為優先考量。
    2020/04/30 09:11
  • 1 回覆
    1008 觀看
    產假期間公司給予的私人櫃子遭主管私自換鎖及將東西取出給他人使
    感謝律師回答

    (1)請休育嬰假是假不是離職,當然,如果你想要自請離職可以片面終止契約,不用取得醫院同意,但要留意有無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 (2)置物櫃的問題,倘若沒有物品遺失且想繼續在職工作,宜退一步海闊天空。 (3)若真想追究責任,建議找出置物櫃的使用規範,循醫院內部救濟管道申訴。 (4)不要將主管個人失當行為,搞成你與雇主(醫院)對立,這樣對於維繫勞雇關係沒有好處。
    2020/04/29 09:06
  • 1 回覆
    1037 觀看
    職災傷病給付

    (1)勞保傷病給付是否繼續核付,視勞保局的審查而定。未依照醫囑靜養的部分,可蒐證,將來作為說服法院不將該段期間列入職災傷病期間的證據。脊柱多半要治療一年以上才可認殘。 (2)合意終止即非屬「非自願離職」,若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恐會徒增滋擾。如果雇主願意資遣費酌增給,勞工也願意接受資遣而簽立書面合意,採取合意終止的方式比較不會有後續爭議。 (3)勞工本可申訴檢舉,依法行使權利並無違法,重點還是公司平日法遵有無完備吧。
    2020/04/17 10:00
  • 2 回覆
    814 觀看
    離職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1)勞基法預告期間對於勞工沒罰責,你想走可以隨時走。 (2)勞工打算自行離職,只要將終止的意思通知僱主即生效力,無須得到雇主同意。
    2020/04/14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