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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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企業商務 婚姻.監護.家事 不動產.土地 稅務 遺產.繼承.贈與 大陸事務 醫療事故 網路新創 刑事犯罪 勞動問題 車禍事故 消費糾紛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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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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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過了半年的追訴期還有機會告嗎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刑事部分似已逾告訴期間(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不能提告(惟仍須視您女友實際知悉犯人之時起開始計算);民事部分或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惟雖對方私下有承認係在說您女友,但如果在社群媒體上難以特定係您女友的話,可能也難以成立侵權行為。 惟以上所述僅係本人就您發問所提出之淺見,如能獲得更進一步之資料,判斷上可以更精準一點,本此,如有疑問可以自行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0/24 08:26
  • 3 回覆
    1374 觀看
    無號誌十字路口 左右路權 慢 標誌

    您好,事故發生30日後可申請初判表,如果不服,可以再申請車禍鑑定。另,要提告過失傷害,原則上須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為之,謝謝。 又,您似乎未完全說明您要問的問題,是以難以正確回覆,本此,如想進一步討論,可以自行加LINE。
    2020/10/2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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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20 觀看
    簡易庭調解不成立

    您好,您可將該狀況陳報給法院知悉(依您所述之情形,看起來似乎並非和解無望),讓法院再詢問對造之意願(究竟是不願和解,抑或僅係簽名不符方式),以利程序之進行,謝謝。
    2020/10/21 09:18
  • 3 回覆
    1811 觀看
    老闆干涉員工下班後或休假做的事,這算法律中的哪一條

    您好,除了您於休息日或下班後之行為,會影響到您日後上班時之身體、精神狀況等情況,老闆方能稍加干預,否則休息日及下班後之時間皆屬自己之私人時間,老闆不應有所干預(若非如此,與加班有何差別)。 本此,您可以先跟您老闆討論看看,跟他說您這樣干預我下班及休息日之行為,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若其仍繼續為之,您可再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看看。 以上所述係本人之淺見,若仍有疑問,請再行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0/21 09:03
  • 2 回覆
    806 觀看
    停車糾紛

    您好,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須有特別之規定),然刑法之毀損罪並不處罰過失毀損之情形,是以依您所述,不慎刮到他人車輛之行為,僅屬民事侵權行為之問題而已,受害人可以向行為人(一樓住戶牽車不慎)請求損害賠償。 另,您所述之「將車停在一樓住戶前」,除非能證明係出於故意,且係透過強暴脅及脅迫手段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觀您所述並未符合),否則亦難成立強制罪。 以上係本人之淺見,若您想進一步討論,請自行加LINE,謝謝。
    2020/10/21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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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7 觀看
    在臉書被人po文說可悲 留言說神經病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據您所述,臉書PO文之留言處係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應符合「公然」之要件,且說人「神經病」亦屬貶低他人人格之辱罵行為,故只要對方能具體將您指涉出來(即知道對方所罵者係您),則對方之行為,不無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您可以截圖後對其提告看看。 PS. 1.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622號刑事判決:「...且『神經病』或『精神病』一詞於我國之社會文化背景下,一般客觀人均能認為理解成係指涉他人「精神狀態有問題」、「情緒變化多端不穩定」、「類似瘋子」、「不可理喻」等情,則被告以「神經病」之侮辱性言詞指述告訴人,可認確已達貶損告訴人人格之程度,並使告訴人感覺受辱,應非法秩序所容許之合理發洩情緒之範疇。」
    2020/10/21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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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9 觀看
    違規左轉被撞是負全責嗎?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您可於車禍發生7日後申請現場圖,30日後申請初判表,如對初判表所述有所不服,可再申請車禍鑑定(3,000元)。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0/21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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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8 觀看
    資金盤/互助盤玩家被傳到案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您先去開偵查庭看看,聽檢察官的敘述去判斷日後您是否會被轉列為被告,還是單純之被害人,謝謝。 如仍有問題再加LINE詢問,謝謝。
    2020/10/13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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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0 觀看
    買車換現金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建議您趕快報警提告,對方應該是詐欺的,建議提供相關證據一併提告,謝謝。
    2020/10/13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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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8 觀看
    女生假冒學生求包養,之後躲藏不聯絡,算不算詐欺

    您好,感情方面難以強迫,是以要成立詐欺罪恐有難度。 本此,您須要有更多之證據證明對方當初即具有詐欺之情事(諸如家人生病需要一大筆醫藥費用...等),對方始有可能構成詐欺取財(或得利)。 您可提供具體資料給您的律師判斷,看看是否有可能成立詐欺罪,謝謝。
    2020/10/1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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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會議相關事務
    感謝律師回答

    提供以下最高法院之見解供您參考,謝謝。 1.有認為董事會決議無效者: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之趣旨,在使全體董事經參與董事會會議,互換意見,詳加討論後,決定公司業務執行之方針。因此,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式,俾利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及議決公司業務執行之計策。董事會召集程序及決議方式,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所為決議,應屬無效。」(尚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925號判決..等) 2.有認為董事會決議仍有效者: 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401號判決:「...故董事會之召集雖違反上開規定,惟全體董監事倘皆已應召集而出席或列席董事會,對召集程序之瑕疵並無異議而參與決議,尚難謂董事會之召集違反法令而認其決議為無效。」 惟似乎法院認為屬於董事會無效之見解較多數,是以正如同上面大律師所述,您可以提起確認無效之訴看看。
    2020/10/13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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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1 觀看
    網路爭執提告

    您好,如果您是在公開(公然)之場合為之,且對象可指涉到特定之人身上,則您說人「請你無腦發言之前...」之行為即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且您的行為亦有可能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而須負起損害賠償責任(並可能被要求回復名譽)。 至於會賠多少,原則上沒固定金額,只要雙方合意就好。然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對方即會撤告,檢察官會作成不起訴處分。 參考資料如下: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931 號刑事判決:「...核被告鍾惠羽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陳莉安曾為鄰居,因故素有嫌隙,而告訴人在被告之子陳瑋銘所架設之臉書網站上留下負面評論,被告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態度,與告訴人溝通,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上留言:「無腦人滾遠」、「搞清再來講話~無腦」等不堪言詞辱罵告訴人,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致告訴人之名譽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
    2020/10/1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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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觀看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的流程?

    您好,您可以寫個支付命令異議狀給法院,提出異議。本人提供以下之法條供您參考,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綜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督促程序)可以參照一下,謝謝。
    2020/10/13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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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人借錢他說要找律師到法院公證要我先匯款給律師費用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請不要隨便匯款給別人(不管是用各種理由要求您先行匯款),常常都有去無回,謝謝。比較保險的作法是您當場有看到相關之契約資料後,再行交付現金,並請對方開立載有已收訖字樣之收據。
    2020/10/13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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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6 觀看
    買車換現金

    您好,可以加LINE與我討論,謝謝。
    2020/10/12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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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2 觀看
    網購賣家說不取貨,告貨物詐欺,金額不小保養品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依您所述您的行為尚不會成立詐欺罪,僅為民事債務不履行而已;況依您所述之商品,應有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之適用,您可以無須附理由將貨物退回。本此,請毋庸過於擔心。 又,在網路上購買來路不明之保養品要小心,因為您也不知道裡面有甚麼成分,建議直接去商城等購買,而不要跟私人購買(透過私訊),比較容易產生問題。 另,原價100,000多元之商品,不太可能特價變16,000元,本人反而覺得對方比較像在詐欺。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2020/10/1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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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3 觀看
    賣家無法快速出貨所以我取消訂單但賣家不同意我不去取

    您好,買賣契約已成立,您即有履約之義務,否則屬於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惟您不去取貨,尚不構成任何罪名(刑法無所謂遺棄商品罪等)。
    2020/10/1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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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9 觀看
    毀壞土地

    您好,要賠多少錢不是對方口頭說就算,仍須提供相關單據去支持其說法(且提供後,仍須視是否有其必要),您們始須賠償,且您們應屬過失毀損之情況,亦不會成立犯罪(刑法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所以不用過於擔心,謝謝。
    2020/10/11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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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

    您好,您就直接問版主看看,說對方隨意於公開社團PO上監視器畫面已影響您之名譽,且案件尚未確定,您這樣公審等同未審先判,建議您趕緊刪除貼文,否則本人將對您進行相關之訴究,先這樣講講看,如果仍無結果,再去報警吧。
    2020/10/1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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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71 觀看
    骨灰罈侵占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原則上骨灰罈應屬全體繼承人所有,惟您們可以提出相關之資料佐證您母親生前之意願(直接安置於家中佛堂)讓檢察官知悉,您們根本不具不法所有之意圖,亦不具侵占之故意,僅係想完成母親之願望而已,這樣檢察官應該也不會提起公訴,以上淺見,供您參考,謝謝。
    2020/10/11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