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俊男 律師
107臺檢證字第14458號- 性別: 男
- 年齡: 41歲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刑事犯罪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
服務
陪同偵訊,陪同警詢。 代撰書狀。 訴訟紛爭解決。 契約審議。
資格背景
陳俊男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前群勝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基隆、桃園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台北市政府法律諮詢律師 台北律師公會法律諮詢律師 警察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知名公職補習班刑事法講師 東吳大學刑事法學碩士
發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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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55
- 回覆次數 856
- 總諮詢案件 839
其他專長領域
網路新創 消費糾紛 車禍事故 婚姻.監護.家事 智慧財產 勞動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企業商務 不動產.土地 債務糾紛 毒品案件 醫療事故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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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2609 觀看有限公司股東因公司虧損被負責人要求承擔虧損債務?
您好: 有限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依照公司法規定原則以其出資額為限。除非股東有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則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依照您的描述,若您僅是出資,也無任何介入經營行為,對方做此主張,應無理由。 建議引法為據,回覆其存證信函即可。 以上,供參考。2020/06/30 14:07 -
7 回覆2128 觀看兩小無猜條款相關事宜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所述,男方所涉犯的是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罪。 而依同法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之,須告訴乃論,因此會有6個月的告訴期間限制。 但經驗上,可能尚有兩個風險: 1、女方家長可能會主張是近期知悉,而沒有逾越告訴期間。 2、更常發生的是,女方家長提告的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若提告本罪,因屬非告訴論之罪,就不會有6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 那至於提告後,檢察官最後認定是221強制性交罪或227與未成年男女性交罪則端看訴訟中如何提出證據與抗辯,尤其女方往往在父母壓力或其他因素下,可能會有全然不同的說詞,因此不可不慎,建議一收到警詢通知或檢察官傳票,就盡快與律師約詢,以利釐清事實,提出抗辯。 以上,供參考。2020/06/29 22:38 -
5 回覆3389 觀看我想請問偽造文書一案 有點煩心
您好: 依您所述,關於冒用身份的部分,可能構成刑法偽造署押罪,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如果還有提出令弟的身份證,則同時可能成立戶籍法第75條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罪,刑度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仍有一定機會請求輕判爭取易刑處分(不用被關),或是緩刑。 建議在警詢前先與律師約詢,瞭解完整背景事實,如此方能為您謀定適切的訴訟方針。2020/06/29 02:34 -
4 回覆2725 觀看未成年私自散佈未成年裸照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所描述,簡要回覆如下: 1、男A強迫拍攝不雅照片的行為,依近期實務見解可能成刑法強制猥褻罪。 2、男B威脅女生,並散布照片的行為,可能成立恐嚇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 3、刑事與民事均可提起,建議先提起刑事告訴,再提起民事或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4、這類案件往往因為具有隱密特性,而容易形成訴訟上各執一詞,所以請務必保全好所有相關其他證據,包括對話紀錄、照片、轉傳的相關證據等,切勿因為不願再觸及身心傷害而將其刪除。 5、而案件發生經過的描述,對這類案件有很大影響,建議先與律師約詢,瞭解相關犯罪在法律上的成立要件以及實務的認定標準,並瞭解後續程序如何進行,除了強化討回公道的機率外,也能使被害者心理能先預作準備。 以上,供參考。2020/06/29 02:24 -
1 回覆1756 觀看網路糾紛-和朋友聊天的內容外傳後對方說要提告?
您好: 提告是對方的權利,雖然被提告後免不了要走一些程序,但對方提告不代表就能成立犯罪。 依照實務見解:「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刑事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雖然「校門口賭他給他潑硫酸」句話是以加害生命、身體等為內容的惡害,但您並沒有「故意」或是「預見」您的朋友會把這內容轉述給對方知悉,那麼尚難成立恐嚇危安罪。 再者,如您所描述的,底下還有對話是寫到「不是現實」「氣話」,那可證明您並沒有恐嚇之故意。 (請保全好完整截圖證據),應不需過度擔心。 因尚未完整見到對話內容與截圖,故僅就您所提及之點陳述。 以上說明,供參考。2020/06/20 02:19 -
2 回覆2405 觀看請問法院之判決的意思是?債務人已過8年還需還款嗎?
您好:債權人所持執行名義記載的實體請求權雖已經罹於消滅時效期間,但執行名義的執行力並不當然消滅。所以,法院仍會受理對方強制執行的聲請,不會逕予駁回聲請; 但您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時效抗辯以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以上供參考。2020/06/16 16:04 -
1 回覆733 觀看集體惡意倒會
您好: 依您所述,對方現處於失聯狀態。 一般來說這種情況,多會建議先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同時也藉此找出對方。若能逼對方出面,後續和解或求償會比較有處理空間。 但具體仍須完整瞭解事件經過與細節,方能具體評估是否有其他法律上可資運用之途徑。 以上供參考。2020/06/15 16:58 -
6 回覆1046 觀看請問 律師顧問費用 大約是多少呢 謝謝
您好, 關於法律顧問方案,您可以依照需求情況選擇不同的配合模式,本所目前主要模式有二: 1、 固定時數制: 每年以購買法律服務時數方式提供服務(費用視您評估需用時數而有不同),在時數內所有法律事件都可由本所處理並扣抵時數,無需另外付費。 2、非固定時數制 指不購買時數,但簽年約委任本所為法律顧問,可以電話及電子郵件回覆一般法律問題。但若個案需進一步處理,例如具體修改契約、審約、或訴訟事件的撰狀、出庭等,因無時數可折抵,將另行報價或以每小時費率計費,但有額外的折扣優惠。 以上供參考,建議視您個人本身或企業的實際法律需求來評估後選擇,具體的內容若有不明白之處,或者希望能親自來本所看過,可約定時間來所詳談。若交通不便,也可約定時間以電話方式相談。 以上,供參考。2020/06/13 19:37 -
3 回覆1760 觀看準終止犯的可罰性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依照您所描述,甲預藏刀具,且攻擊的部分是人體重要臟器(當然還需斟酌其客觀事證),則可能被檢察官認定是殺人未遂。 其次,關於中止未遂的部分,如果甲是因為「丙呼救乙」甲才停止,則因非「己意中止」,因此無中止未遂的適用。 最後,您所提到的「準中止未遂」,在成立的要件上,仍須出於己意而中止,僅是中止行為與死亡結果不發生之間「不具」因果關係,但行為人已經出於真摯的努力,才有準中止的適用,而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照您所提的個案事實,關鍵點應是「是否出於己意中止」,而非中止與準中止的區別。 以上,說明供參考。2020/06/10 14:49 -
3 回覆2469 觀看車禍提告求償
您好: 1、關於肇責,需看相關的證據以及鑑定報告方能判斷有無或比例。 2、相關支出的醫療費用、不能工作的收入減損、無須仰人照顧所支出的看護或比照看護等費用都可請求,請保全所有相關單據及醫療紀錄。 3、需注意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有6個月告訴期間限制,您說已經快半年,要特別留意時間,不要逾期。至於附帶民事求償的部分,則是等刑事起訴後再提出即可。 以上,供參考。2020/06/09 17:27 -
7 回覆1380 觀看婚姻外遇賠償
您好,可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主張配偶權受侵害。而關於求償金額,實務上法官主要考量的因素有: 1、是否有發生性交行為? 若有存在發生性交行為的相關事證,則侵害配偶權的情節較為重大。實務上法院會認可的賠償金額會比較高。 2、其餘綜合判斷因素 例如雙方之學經歷、資力、家庭狀況、婚姻關係存續時間、以及是否有子女等,作為法官在個案中衡量金額的要素。 以上說明,供參考。2020/06/09 15:49 -
7 回覆1905 觀看2020/06/08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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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2502 觀看2020/06/07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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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覆3448 觀看網路講法是否正確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此種說法並不盡正確,就關於IP資料的觀念說明如下: 1、IP位置紀錄屬:通信使用者資料。 2、您所說的2014年過後,是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修正,增定3-1與11-1,其中11-1的規定是如此的: (第一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二項)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從條文就可以看出來,對於司法警察有調取票限制的只有「通信紀錄」,沒有「通信使用者資料」。 雖然確實有部分實務與學說見解認為這是立法上的闕漏,但即便如此,法律效果也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由承審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決定有無證據能力,並不當然會排除。2020/06/04 15:00 -
4 回覆1571 觀看被告於筆錄時提供相關證據
您好: 建議用陳報狀的方式,分點分項說明各個不同的證據內容,如果是影片或是錄音,盡量特定出是那個檔案的那個時間點配合截圖,然後輔以文字說明透過這些的內容所要證明或說明的事項。 以上,供參考。2020/06/03 12:28 -
6 回覆1309 觀看2020/06/02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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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覆2580 觀看已往生爸爸外面小孩的媽媽要求親子鑑定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關於親子鑑定,依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法院可命當事人配合提出檢體以供勘驗,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時,雖然現行實務上,法院不會強制執行。但法院仍會再審酌其他證據,並視拒絕配合鑑有無正當理由後,形成心證判斷雙方親子關係是否成立與存在。 因此,在防禦上,除需有正當理由說明拒絕配合之原因外,如同前述先進律師所述,也需於對方聲請鑑定所提出之相關事證資料中,尋找足以駁斥對方主張的依憑。 以上供參考。2020/06/02 23:48 -
7 回覆2814 觀看預售屋合約審約 / 諮詢
您好:關於買賣預售屋審約、諮詢以及後續諮詢或陪同出席磋商,本所均有承辦,也有豐富處理經驗,但個案情況不一而足,建議先與本所聯絡,約定時間攜帶相關資料來所面談,以便為您評估具體方針。 以上供參考。2020/06/02 15:45 -
4 回覆2028 觀看房屋瑕疵未告知
您好: 依民法規定,建物出賣人要付出賣物的品質擔保責任,若漏水情況嚴重,您得主張減少價金,甚至解約並請求相對的損害賠償。 至於房仲的部分,依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物若有漏水應該要敘明至可知,房仲公司就建物漏水之情事若未善盡調查義務,甚至如果是明知而隱匿(在刑法上可能構成詐欺犯罪),在民法也可對其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建議可參考上述先進律師建議,先聯絡房仲與原屋主,請其出面處理,若對方無協商意思,可以存證信函方式催告(此舉也可以證明您有於6個月內發現瑕疵並通知原屋主)。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則可依循上述,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以上供參考。2020/05/27 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