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戶在交友軟體上面認識交友聯誼公司的女員工,對方假裝邀請他來自己上班的地方探班送飲料。結果客戶到場後,突然推銷婚友社(交友)契約,最終被迫簽下無卡分期貸款10多萬元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迅速在七日內幫客戶寄出存證信函給婚友社公司,主張對方的行為已經構成消保法第2條第11款的訪問交易,解除契...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再更一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對方在一審主張公司的股份都是他出資並且借名登記在他兄弟名下,第一審法院判決對方勝訴,後來二審逆轉,認為公司股份並不是他自己出資,隨後對方對此提出再審,發回後,我方努力整理對方所提出再審之證據,一一駁斥對方所提出的證據不符構成民...
一、案由 上訴人(即原告)主張依其與被繼承人簽立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將其遺產歸其所有,上訴請求返還遺產及主張代位其他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二、本律師代理被上訴人主張如下: (一)系爭契約為遺產分割協議,則上訴人於被繼承人健在時,即簽立系爭協議予以分配被繼...
一、客戶在交友軟體上面認識美容師,對方假裝邀請他來自己上班的地方探班送飲料。結果客戶到場後,美容師趁機跟多名同事,將客戶團團包圍,一起對客戶進行瘋狂洗腦、強迫推銷,客戶最終被迫簽下無卡分期貸款20多萬元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迅速在七日內幫客戶寄出存證信函給美容店家,主張對方的行為已經...
一、案由 本案為勝訴案例34的反訴案。 反訴原告借款反訴被告400萬元,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故反訴原告利用本訴提起反訴,要求反訴被告返還400萬元借款。 二、本律師為反訴原告主張如下 (一)兩造就借款之年利率為18%,及反訴原告借款予反訴被告400萬元之事實,不爭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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