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告發人以證人陳述未經民事一審判決採納為由,就該證人證述提出偽證罪之告發。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以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之一,而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
一、案由 告訴人稱被告侵入其住家,持槍逼其簽本票,涉犯侵入住宅罪及恐嚇取財罪,並依此對被告提起告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當時確係經告訴人默示同意,由告訴人開門後一齊進入其住處,並非「無故」進入住處,且實際上,告訴人於被告進入其住處之期間,亦未明示反對被告不得進...
一、案由 相對人罹患失智症,聲請人疑利用相對人失智症意思表達能力不足之狀態,將相對人之財產移轉予自己,經參加人為相對人利益提出刑案之偽造文書告發。而後,聲請人即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參加人恐聲請人濫用監護宣告制度而為不利相對人之決定,進而具狀參加監護宣告。 二、本律師為參加人主張 ...
因第三者感情糾紛衍生出恐嚇危安罪,經陳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本案不具備構成要件事實後,獲不起訴處分,免背負前科
一、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為由,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97號判決意旨:「…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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