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師的當事人(男性)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位女性, 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後, 男方遭女方提告強制性交罪, 經過本律師出庭爭執女方並無其餘積極的證據證實男方確實違反女方的意願後, 檢察官採信本律師的說法,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男方確實違反女方的意願, 最後給本律師的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一、案由 原告買受系爭房屋後,該系爭房屋於颱風季時,雨水從二樓外牆滲漏進二樓房屋地板造成漏水,原告依此提起本訴請求減少價金。 二、本律師代理被告主張 (一)系爭房屋為20年中古房屋,當可預見系爭房屋可能有一般中古老舊房屋之損耗、老化現象,而漏水、壁癌等問題,實乃一般中古老舊房屋...
一、被害人公司提告主張:被告利用保管被害人提款印章及存摺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被害人總計2000多萬元之款項,陸續提領,並加以侵占等。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聲請傳喚公司會計作證、整理相關會計帳冊,一一說明金流來源及用途,主張過去曾借給公司多筆款項,即使公司有付款給...
一、案由 移送意旨認定被告身為里長,利用職務之便募集款項用作私用,且卸任里長時,亦未將里結餘款點交予接任里長,故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之侵占公款罪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係因里上出現重大車禍靈異事件頻傳,而依當地里民請求,對外募款並將相關善款用作祈福法會之...
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未依該條例規定辦理上開事項,並基於違反上開條例及賭博之犯意,將電子遊戲機臺,擺放在oo區oo路,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以任由不特定人以硬幣10元投入上開電子遊戲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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