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外話 早上去寄信(寄義務辯護律師的聲請書)從郵局走出來時,看到有人在推銷慈善小餅乾,想說餅乾小小一包,應該1百元吧,就從錢包拿出100元走過去想說做一下公益,結果一問之下才知道一包200元,只能再掏出一張百元鈔結束這回合0.0,不過推銷的人看起來是有點感動的樣子(?),離去時,一首老歌在我心...
當事人○○○遭前男友指稱於交往期間假藉各項名義詐欺900多萬元,經律師積極辯護後獲不起訴處分。前男友不服聲請再議,雖發回續查,但經律師再次積極辯護後仍獲不起訴處分。
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 解除警示帳戶部分,於拿到不起訴書後,可持該不起訴書,就近找偵查隊填寫表格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一、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
一、案由 告訴人主張被告未經同意,即私下拿告訴人商號之大小章,將告訴人商號之負責人由告訴人變更為被告,並依此對被告提出偽造文書告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提出告訴人與被告的LINE對話紀錄,證明告訴人於商號變更名義人之前,有請求被告幫忙接手商號負責人之事實。 ...
一、📜案例事實📜 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偷拍未成年人猥褻行為照片,依法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判決要旨:「…刑事法上所謂之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顯現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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