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於賣場消費時,因貪小便宜,將部分商品放入包包內,未結帳即離開賣場。事後遭賣場人員調閱監視器報警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成功與賣場達成和解,並撰寫和解書與答辯狀。主張被告並無前科,僅因一時貪念情急失慮,嗣後已跟賣場達成和解,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 三、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
恭喜當事人獲得不起訴處分 這件當事人因有人匯錢到自己的帳戶,當事人領錢去幫陌生人買遊戲點數,在提供點數帳密,被認為涉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成為被告。 當我接手時,當事人已經自己去地檢署開庭一次,原來是因為她聽不懂檢察官問話內容,檢察官也問的心累,力勸她還是找...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毒、#毒品、#三級毒品、#釣魚偵查、#未遂、#供出上游、#減刑、#誘捕偵查。 (三)販賣第三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為最輕7年以上之重罪。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
一、案由 檢察官以被告B開車接應強盜集團,且於後亦有分得贓款為由,起訴被告B加重強盜罪。 二、本律師為被告B辯護如下: (一)就犯罪工具部分: 被告A已證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工具與被告B無關,無從認定被告B係出於幫助犯罪目的購買犯罪工具給被告A使用。 (二)就犯罪參與...
一、案由 二審法院以被告供述、證人證述及共同被告自白等相關證據,認定被告成立加重詐欺。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上訴三審主張如下: (一)共同被告之自白需有其他補強證據足資補強其可信性。 (二)證人證述之內容為轉述共同被告之自白,性質為累積證據,不具補強證據適格。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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