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光 律師
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性別: 男
- 年齡: 49歲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 執業年資: 15年以上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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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刑事犯罪分手後遭提告盜刷信用卡,獲不起訴處分!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刑事案件辯護及告訴代理(尤擅長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公然 侮辱、誹謗、違反藥事法【如販售電子菸】施用毒品、販毒 、妨害性自主、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違反選舉罷免法、詐 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傷害、恐嚇、誣告及偽證等刑 事案件) 各式書狀代撰(包括毒品戒癮治療聲請狀、人頭帳戶及其他 刑事案件答辯狀、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等) 調查局、警察局、廉政署、地檢署陪同偵訊 常年法律顧問契約 民事案件訴訟代理及調解 家事案件(離婚、繼承、監護權)之調處及訴訟代理 訴願、行政訴訟及其他行政救濟案件 國家賠償案件 債務清理、整合及協商 民事強制執行、保全程序案件
資格背景
胡世光律師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逾13年,處理過刑事案件、當選無效民事案件、協助檢察官偵辦重大刑事案件合計超過五千件,離開公職後擔任律師處理相關法律諮詢及民、刑事訴訟案件,亦超過百件,辦案經驗豐富,且所有案件均親自辦理,不假手其他律師,絕不會發生收取委任費後找不到律師的情況,歡迎討論相關案件內容。
發表著作
•☺胡世光律師 (阿光律師) ☆曾擔任桃園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共13年,經驗豐富,深切瞭解一般人面臨訴訟的無助、擔憂,專業、專心、盡全力、親自為當事人處理案件,不假手其他律師,更不會收取委任費後即聯繫不上,且收費合理之律師,進一步資訊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及粉絲團,若不便約到事務所,亦可透過法律圈網站付費電話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 LINE ID:who776 部落格:https://who776.blogspot.com/ 粉絲團:https://www.facebook.com/who776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43
- 回覆次數 2,090
- 總諮詢案件 2,052
其他專長領域
毒品案件
註冊於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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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律師專欄
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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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1230 觀看2020/09/25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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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覆1726 觀看酒駕偽造文書
您好,頂替罪之法定刑期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刑法裡算是相對較為輕微之犯罪。至於您先生若自首是否會被判頂替罪,以及可否向您大伯求償等問題,尚待確認細節才能精準判斷,建議您攜帶判決書親自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之事務所詳談為妥。2020/09/24 12:38 -
4 回覆2389 觀看被告民事訴訟--車輛損害及代步車賠償
您好: 1.就對方提起的民事訴訟部分,答辯狀應為針對對方所述項目及金額之意見,若您要提出您這邊的損失,應另提反訴。 2.建議您若受有傷害,可以提告過失傷害部分,等對方刑事部分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若對於相關程序不熟悉,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處理。2020/09/22 12:46 -
2 回覆835 觀看2020/09/22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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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覆1356 觀看詐欺
您好,本人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多年,擔任律師後也處理過數件類似案件,建議您預約時間至所檢視目前對您有利及不利之證據,並委託本人為您辯護,以爭取最有利於您之處分,本人聯繫方式及之前部分承辦案件可以參考下述網址。2020/09/21 09:20 -
7 回覆1212 觀看販賣虛擬貨幣9/14-9/17 對方跟我買了7次 匯了9次款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就您所述個案,重點在於說明對方與你是合法買賣,但因細節未明,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如對話網頁及與對方聯繫經過等),親自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地檢署旁之事務所面談討論細節,並委託本人為您撰寫答辯狀或陪同製作筆錄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本人提供平日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2020/09/20 19:13 -
10 回覆2094 觀看警示帳戶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之前處理過很多刑事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擔任律師後,也有協助被告獲判緩刑之案例,就您所述個案,實務上大多會為有罪之認定,但並非全無罪答辯成立的空間,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如對話網頁及與對方聯繫經過等)親自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地檢署旁之事務所面談討論細節,並委託本人為您撰寫答辯狀或陪同製作筆錄及協調調解事宜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本人提供平日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2020/09/20 19:10 -
5 回覆2148 觀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費用問題感謝律師回答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就是訴之聲明,亦即要請求賠償多少金額),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故您可以在訴狀中引用上開規定,並敘明無法確定金額之原因,其餘同另外兩位大律師所述。2020/09/20 09:53 -
6 回覆2233 觀看我想問會不會被關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之前處理過很多刑事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擔任律師後,也有協助被告獲判緩刑之案例,就您所述個案,實務上大多會為有罪之認定,但並非全無罪答辯成立的空間,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如對話網頁及與對方聯繫經過等)親自預約時間至本人位於桃園地檢署旁之事務所面談討論細節,並委託本人為您撰寫答辯狀或陪同製作筆錄及協調調解事宜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本人提供平日第一小時免費諮詢,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2020/09/20 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