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近幾年,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婚姻訴訟也越來越多。一般來說,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只要經過雙方協議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個證人簽名,即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在實際的離婚個案中,雙方所面對情況往往不是那麼單純。有時,婚姻關係裡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其中一方卻不願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卻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撫養費一直沒辦法有共識,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法簽立而陷入僵局,甚至影響孩子與身邊的家人,費神而耗時。離婚絕不只是「兩個不適合的人要分開而已」,一段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家庭、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建議您儘早找律師諮詢,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
離婚 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 撫養費用 其他一、當事人為職業婦女,養育三名子女,先生近期向妻子宣稱因工作繁忙,晚上應酬至半夜,需在外過夜,實情是經常留宿於小三家中,並多次發生性行為,期間長達半年以上。 二、經高律師協助元配向小三求償精神慰撫金,獲判新台幣50萬元。
所謂「近親收養」亦可稱為「親戚收養」,即為收、出養雙方是存有血緣或婚姻關係之親戚。 一、法律要件 若收養人已婚,需夫妻共同收養,且夫妻中一方之年齡需與孩子相差20歲以上,另一方相差16歲以上即可;若收養人為單身身份,年齡與孩子相差20歲方可聲請。 收養人與被收...
一、當事人多年前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殘障險(失能險),並持續繳納保險費至今。前年因車禍導致大腦受到重傷,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經多次申訴仍無結果。 二、經高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告,蒐集相關法院判決與精神醫學期刊、論文等文章,主張當事人的傷勢已經達到殘廢等級,要求保險公司應理賠。經法院促成和解...
原告甲女與其夫因故分居多年,兩名未成年子女均與甲女同住,經甲女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監護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事項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姊姊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由自己最疼愛的弟弟繼承自己全部的房地產及股票,並將該份遺囑交給其他兄弟姊妹保管,姊姊死後其他繼承人才知道此份遺囑的存在,並針對該份遺囑的真偽提出質疑,另外也主張遺囑可能缺乏法律要件而有無效的可能,且也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弟弟在林怡君律師的協助下,找到姐姐生前簽名的其他契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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