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一直在美國生活,其母親於110年5月29日在台灣過世,而他在110年5月29日就知道母親過世的消息,也同時成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他如果要拋棄繼承,必須要在 #110年8月28日前具狀向我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法律小知識:於 #知悉得為繼承之時 的 #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的法院...
https://www.facebook.com/watch/?v=3019631178189260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88 【 事實經過 】 父親死後,小吳繼承一塊農地,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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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_大全法網_成功案例 【 事實經過 】 阿好跟阿弟繼承父親留下的違章建築房屋,該房屋是父親於民國47年向起造人阿偉買的,阿好、阿弟跟父親都以為阿偉有土地使用權,沒想到55年後竟然被告要拆屋還地,阿好雖然委任律師答辯,一審還是輸了,經過友人介紹找到葉律師...
一、當事人早年經商有成,養育多名子女,名下有多筆土地。大兒子原先承諾每月支付扶養費2萬元,換取當事人贈與名下數筆土地給他。然而,大兒子僅支付一期後便未再支付。 二、經高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告,主張撤銷土地的贈與,並要求大兒子履行扶養費的約定,成功藉由調解程序,讓大兒子自願將土地返還登記給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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