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感情糾紛衍生出恐嚇危安罪,經陳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本案不具備構成要件事實後,獲不起訴處分,免背負前科
當事人○○○女兒遭學校老師懷疑受到性侵害通報社會局,旋即遭到安置,當事人○○○更因此被檢察官以性侵害罪名起訴,經律師積極辯護,一、二審均獲判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並發回更審,但經律師積極辯護仍然獲判無罪而告確定。
委託人阿春於民國66年間與相對人阿清結婚,並育有五名女兒,均已成年。於民國96年間,阿春發現罹患癌症,於醫院進行治療期間,皆由五名女兒照顧及負擔相關醫療費用,相對人阿清均置之不理。另於夫妻結婚逾30餘年這段期間,阿清先後多次對阿春為肢體暴力及言語辱罵恐嚇等等行為,阿清之行為顯已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更...
一、案由 移送意旨認被告涉犯背信、業務侵占、偽造文書: (一)被告於94年以公司款項購買會員卡,進而侵占入己。 (二)被告偽造公司董事會決議向銀行辦理融資,違背任務而損害公司。 (三)被告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以公司款項設立A公司,並於後將A公司款項侵吞入己。 (四)被告...
許多當事人一進事務所,就愁雲慘霧的跟我說:「律師,我是男生,被告性侵,我又沒辦法證明雙方是你情我願的」。 妨害性自主案件通常都是在雙方極為私密的情形下發生,一般人也不可能會蒐證或留下太多紀錄,那事後遭提告又該怎麼辦呢? 我援引執業時較常論述的最高法院見解來解釋: 「單一又係片面的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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