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人頭帳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警示帳戶、#警示、#貸款詐騙、#求職詐騙、#虛擬貨幣詐騙、#愛情詐騙 (三)人頭帳戶案(常見類型為求職陷阱、小額貸款、家庭代工、愛情詐騙等)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
一、依照法務部統計,針對地檢署檢察官作出的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的成功率不到10%,約在6%上下。 二、本案當事人為某知名大型上市公司,其針對公司內部資深員工的業務侵占行為,提出刑事告訴,卻經地檢署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並已繳還變賣所得予告訴人,且協助追回遭變賣之鋼樑等退料,信其...
一、案由 移送意旨認被告開立不實憑據,侵占公司款項數百萬元。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開立發票不等於有不實交易。 (二)該發票給付款項之支票面額不到20萬,與告訴人指稱被告侵占上百萬元款項之金額相差甚鉅,難認有何不實交易之事實存在。 三、案件結果 ...
一、警察移送地檢署偵辦意旨:被告明知開立支票係交付予oo以支付貸款,竟基於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犯意,前往銀行辦理票據掛失止付,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被告僅一時疏忽,將票號搞錯,並傳喚證人作證,證人證詞與被告相符,成功說服檢察官,給予被告不...
一、案由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將原告之手機號碼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侵害原告隱私及個人資料如何使用之權利。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被告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未經原告同意提供予他人,詎仍擅將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提供予他人知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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