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告訴人就被告涉犯妨害自由案之不起訴處分,提起再議,並主張: (一)告訴人並無默許被告入屋,故本案有入侵住宅。 (二)告訴人無求救機會,且有即時報警,故本案有恐嚇。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由當時告訴人未反對被告陪同入內,且於被告入內後,還與被告洽談...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不實傳述毀損被害人名譽,涉犯誹謗罪嫌。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被告係提醒特定多數人,避免造成民眾之損害,且內容屬於可受社會大眾公評之事實,故被告並沒有任何散布於眾之意圖、或毀損被害人名譽的行為。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並給予被告不起訴之處分。
未曾謀面的包裹卻被調查局函送涉嫌運毒 免受檢察官偵訊即獲不起訴處分(葉鞠萱律師案例分享) 【 事實經過 】 調查局106年9月在桃園國際機場航郵中心查獲藏有二級毒品之包裹1件,寄件地址登載為「臺北市Y大樓2樓」、收件人「May」,調查局認為瑤瑤在不詳網站訂購二級毒品後提供收件地址等資訊給不知姓...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侵害配偶權、#侵權行為、#勝訴、#民事案件、#勝訴。 『劈腿外遇』除感情瑕疵外,相關的法律,就是刑事通姦、民事侵害配偶權和家事離婚。 1.大法官791號解釋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而除罪化,所以無法再經由提告通姦罪的方式,變相請檢警幫忙蒐集對方外遇...
一、案由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將原告之手機號碼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侵害原告隱私及個人資料如何使用之權利。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被告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未經原告同意提供予他人,詎仍擅將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提供予他人知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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