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近幾年,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婚姻訴訟也越來越多。一般來說,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只要經過雙方協議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個證人簽名,即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在實際的離婚個案中,雙方所面對情況往往不是那麼單純。有時,婚姻關係裡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其中一方卻不願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卻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撫養費一直沒辦法有共識,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法簽立而陷入僵局,甚至影響孩子與身邊的家人,費神而耗時。離婚絕不只是「兩個不適合的人要分開而已」,一段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家庭、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建議您儘早找律師諮詢,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
離婚 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 撫養費用 其他緣委任人阿陽之妻子小詩前有一段婚姻並育有一子,與前夫離婚後,因緣際會下認識阿陽並與之結婚,而前段婚姻所生下之小孩於離婚當時係約定由小詩擔任親權人。 雖該小孩非為阿陽親骨肉,但阿陽仍視如己出,因生活起居皆屬融洽、親如父子,小孩亦將阿陽當成自己的爸爸來看待,故阿陽為能讓小孩子有一個完整的成長教...
在執業之初處理家事案件時,常常會對於收到暫時保護令或保護令感到不解,尤其「概然證明」和「優勢證據」更往往令客戶(尤其男性)處於不利地位。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騷擾:包括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
原告甲女與其夫因故分居多年,兩名未成年子女均與甲女同住,經甲女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監護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事項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一、當事人曾借錢給朋友買車,但並沒有簽署借據,只有對話紀錄與匯款單,匯款單上也沒有我方當事人的姓名,甚至對方也否認這筆債務,而主張是當事人自願贈與。 二、經過高律師仔細研究後,決定先寄發存證信函給被告要求限期還款。被告並未理會,但也剛好落入我方的訴訟策略中。 三、高律師藉由存證信函與對話...
一、當事人曾受前夫家暴,且雙方分居後,對方仍不斷傳訊息、打電話騷擾。 二、經高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告,聲請保護令。經法院裁定,我方訴求全部被法官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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