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委任人吳小姐與被告張先生原為夫妻,其後因夫妻感情日久發生變質,故雙方決定兩願離婚,且於其離婚協議書上,被告亦承諾每月給付原告生活補助費新台幣63,000元整。惟被告張先生僅一開始給付幾期費用後,即拒絕給付任何費用予原告吳小姐,故吳小姐決定先向法院聲發支付命令,要求被告張先生給付積欠之金額共新台幣四...
男女朋友分手後,女方不堪男方網路、通訊、肢體等騷擾、恐嚇及暴力,迅即報案並委由陳律師補強證據及陪同開庭,終獲暫時保護令之核發。
一、當事人曾受前夫家暴,且雙方分居後,對方仍不斷傳訊息、打電話騷擾。 二、經高律師協助當事人向法院提告,聲請保護令。經法院裁定,我方訴求全部被法官採納。
原告甲女與其夫因故分居多年,兩名未成年子女均與甲女同住,經甲女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監護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事項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一、當事人是一名先生,長期與太太分居並感情不睦,豈料太太竟報警並聲請保護令,謊稱受先生家暴。 二、經高律師仔細研究雙方對話紀錄、太太的社群媒體貼文等資料後,協助當事人向法院說明,先生並無任何言語或肢體暴力、或有任何騷擾太太之行為,太太僅是為了離婚才刻意聲請保護令等。最終成功說服法院,並使太太知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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