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 v. Samsung 懷特告三星案(1992年加州的案子)名人為保護自己知名度在美國興訟,已見怪不怪,我國仍停留在肖像權、姓名權等被侵害,主張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甚至以該名人有無註冊商標,另以商標權被侵害來主張損害賠償,或者是以不當得利來請求,導致對名人之保護遠不及美國,此點頗值得...
在美國加州,對藝人之保護尤其重要;舉凡樣貌酷似、聲音酷似,或者與藝人之身分有連結因子,即可以藉此感知或察覺或聯想到與某藝人有關的,不管是裝扮或是情境氛圍或塗鴉或數字或圖騰等,都受到保護 。人藉由其努力而累積所得之名氣或知名度,應受到重視,不可未得其允許,任意被人為商業利用;這種知名度應具體化為一種...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係可以切割的,係一種無體財產權。倘若某甲購得一本書,甲可以將之燒毀或棄置於垃圾桶或借予他人(前提書是合法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因為甲有書的所有權;但甲不可以將書本的內容任意重製或者將本來是中文之內容,改寫成英文,或者公開口述書的內容,或者拍攝成影片...
In a recent ex tempore decision of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 Commercial Court (the "BVI Court"), 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Wallbank exercised...
最近最夯的議題莫過於人工智能,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藝人之樣貌來表演,均模仿地維妙維肖,幾可亂真;尤有更甚者,將藝人的臉蛋轉接於色情片,猶如藝人真實演出該片,更是涉及刑事犯罪(妨害名譽)及民事侵權,如果在美國,則有侵害RIGHT OF PPUBLICITY(知名度),可見侵害的層面相當地廣,此議題須受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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