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契約常稱為藝人代言契約ˋ或網紅契約,其係一個就名人同意代言、促銷或現身於公司產品或服務推廣活動而取得報酬之具拘束力之契約。藝人契約之關鍵要素包含服務範圍、報酬(實際金額或權利金)、智慧財產權(樣貌之利用)及保護商譽之道德條款。
懷特告三星案 知名女明星懷特主持一熱門節目「命運轉輪」,主要場景為懷特站立在一旋轉圓盤旁,該節目收視率頗佳,使得懷特知名度大增。而三星看中此股旋風及商機,欲藉由懷特之名氣,以機器人頭戴相似於懷特之髮型,身旁同佇立一命運轉盤,製播廣告藉以行銷其所製造的錄影機,並大肆播放。 懷特得知後,即對...
Photographer Sues Miley Cyrus for Copyright Infringement攝影師對Miley Cyrus提起侵害著作權之訴訟 It’s happened yet again: anothe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lawsuit i...
Best Defenses to Right of Publicity Claims 有時某人係基於惡意起訴他人侵害其知名度;當然,其訴不見得有理由,通常是藉此威脅對造,以取得和解金。是故,對此類訴訟須了解如何答辯以保全自己。 If a company uses a person’s pho...
網路上常見許多網紅以線上直播,來公開傳輸自己的節目或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其涉及到那些著作財產權? 首先,網紅以網路線上直播的方式,播出自己的節目,該節目屬於視聽著作,視聽著作涉及到公開上映,公開上映權只有視聽著作方得享有;而公開傳輸則不現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10款著作中任何一種著作類型,亦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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