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不經意的於其社群帳號上傳一張 非其所攝而係由他人所攝之照片而引起訟爭,原因不外乎名人的名氣,也就是錢;這些橫禍讓名人不堪其擾,要如何解決這類糾紛,實務尚在發展中,我們可靜觀其變。 Gigi Hadid被訴侵害著作權已非第一次;令人納悶,既然已有前案,Hadid為何還要在網路上攫取照片;拿手機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1381號判決,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本律師為被告爭取到最低刑度壹年拾月。
有人主張:有許多小吃店在店裏擺放或設置電視,供消費者用餐時觀看,因為會增加客源,致收入增加,建議該行為涉及著作財產權而要求收費。會不會因此刺激客源,增加收入,我存疑;如果是在小吃店擺放或架設電視,供客人消費時觀看,打開電視機或者收音機的行為,屬單純開機,不會侵害著作財產權;如果真的是因為小吃店擺放或...
1130407桃院羈押庭辯護;113聲羈237,違反保護令;被告無保請回。 1130407桃院羈押庭辯護;113聲羈238,竊盜;被告羈押二月。
藝人契約常稱為藝人代言契約ˋ或網紅契約,其係一個就名人同意代言、促銷或現身於公司產品或服務推廣活動而取得報酬之具拘束力之契約。藝人契約之關鍵要素包含服務範圍、報酬(實際金額或權利金)、智慧財產權(樣貌之利用)及保護商譽之道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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