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契約常稱為藝人代言契約ˋ或網紅契約,其係一個就名人同意代言、促銷或現身於公司產品或服務推廣活動而取得報酬之具拘束力之契約。藝人契約之關鍵要素包含服務範圍、報酬(實際金額或權利金)、智慧財產權(樣貌之利用)及保護商譽之道德條款。
2025年珍妮佛·羅培茲未得拍攝者及狗仔隊經紀公司允許,在其社群網頁上傳出席好萊塢宴會照片而被訴。照片是羅培茲在金球獎頒獎前夕,至洛杉磯Amazon MGM片場出席Vanity Fair宴會所攝。 攝影師 Edwin Blanco 與Backgrid及其等所屬之經紀公司,主張對羅培茲所利用的兩張照...
White v. Samsung 懷特告三星案(1992年加州的案子)名人為保護自己知名度在美國興訟,已見怪不怪,我國仍停留在肖像權、姓名權等被侵害,主張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甚至以該名人有無註冊商標,另以商標權被侵害來主張損害賠償,或者是以不當得利來請求,導致對名人之保護遠不及美國,此點頗值得...
紐約時報提告OpenAI與微軟案 The suit does not include an exact monetary demand. But it says the defendants should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billions of dollars i...
你經營泳裝生意,在社群媒體上以運動風吸引客戶關注。某日你上網,發現一女身穿你所設計一款粉紅比基尼潛入泳池照,恰好你認為最符合你女性客戶之衣著;隨後即上傳至你的網頁,斗大的標題寫道“所到之處便會颳起一陣旋風〞,同時提供網購。幾小時內吸引500人點讚及2000筆下訂,但爽只爽一下,隨之而來的是攝影師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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