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網路或是法律諮詢,看到或聽到也好,在網路隨意下載照片,套用在自己臉書或部落格,作為行銷自己或自己的產品或服務之用,結果被告知侵害著作權及肖像權,要求給付賠償金之情事。 而被告知者往往自認倒楣或者不想將事端擴大,往往與主張者和解,以給付賠償金作結。 其實,這裏有很大之爭議空間。 就著作權而言...
模仿屬於著作權法之重製嗎?甲很喜歡某出版社出版之畫冊集裏的一幅乙所畫的畫作(乙現仍生存),於是就照本宣科畫了一幅畫,甲的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裏的重製,進而要負民、刑責任?我認為沒有;為什麼? 再者,甲為知名歌星,乙擅長模仿甲,在許多場合模仿甲,漸漸有了知名度,則乙模仿甲的行為,是否侵害甲之表演,若...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係可以切割的,係一種無體財產權。倘若某甲購得一本書,甲可以將之燒毀或棄置於垃圾桶或借予他人(前提書是合法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因為甲有書的所有權;但甲不可以將書本的內容任意重製或者將本來是中文之內容,改寫成英文,或者公開口述書的內容,或者拍攝成影片...
我們常見外國報載,美明星將狗仔隊拍攝其出入公眾場合的照片上傳於自己的ig或facebook,而被訴侵害著作權。這些訴訟往往都沒有走到最後而獲致判決,原因是明星或名人與狗仔隊達成和解而告結。 我們來模擬一下,這究竟有無侵害著作權?照片是狗仔隊拍得沒錯,那狗仔隊隨便拿相機拍的照片,就一定是攝影著作而享...
可惡的狗仔隊到處興訟,並非都需被動以和解收場,有反制之方法。 Emily Ratajkowski Has Settled A History-Making Copyright Lawsuit That Was Filed Against Her After She Posted A Papar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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