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不起訴處分 二、事實簡述 被告在網路上看到兼職工作的應徵廣告進而求職應徵,卻誤受詐騙集團利用而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用以收取其他遭詐騙被害人的款項,後經被害人報警處理而成為警示帳戶,遭到凍結。被告因此遭認為涉犯刑法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
當事人為公司負責人,被股東控訴違反刑法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41條等罪,幸經律師答辯,獲得不起訴處分
一、事實經過:被害人於OO商圈逛街時,遭被告尾隨,偷拍裙底風光。因家人發現而報警,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後,移送地檢署偵訊,當庭手機也遭到扣押。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後,在最短時間與被害人私下和解,主動積極安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較低的和解金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撤告(撤回刑事告訴、撤回性騷擾...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詐欺、#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擔任車手領錢涉犯加重詐欺,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經查,卷內並無被告參與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證據,依罪疑惟輕之原則,此部分尚無從遽以論斷被告成立刑法第339...
一、案由 移送意旨認被告涉犯逃漏稅捐、業務侵占、背信: (一)被告朋友未於公司上班,卻領取公司薪資,且被告將薪資挪一部分充做朋友薪資,逃漏稅捐。 (二)被告將公司專利登記在朋友名下。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該薪資均為被告所有,並無造成公司之損害,且被告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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