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 解除警示帳戶部分,於拿到不起訴書後,可持該不起訴書,就近找偵查隊填寫表格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一、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詐欺、#洗錢防制法、#緩刑。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帳戶涉犯幫助洗錢,提起公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1.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簡字第12號判決要旨:「…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當事人張○○機車於路口與告訴人機車發生車禍,雙方不歡而散駛離現場,遭追訴肇事逃逸,經律師積極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本件當事人前有另行諮詢其他律師關於本案的勝率,然諮詢結果認定本案沒有勝算,當事人不甘心,又來找我諮詢,經我細閱資料並告知本案其實另有其他突破點後,決定委任我進行後續告訴事宜,案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也就是說,他人認為沒有勝算的官司,在我手上打贏了,運氣不錯~ 一、案由 被告冒用已停業公...
一、案由 移送意旨認被告涉犯背信、業務侵占、偽造文書: (一)被告於94年以公司款項購買會員卡,進而侵占入己。 (二)被告偽造公司董事會決議向銀行辦理融資,違背任務而損害公司。 (三)被告未經公司董事會決議,以公司款項設立A公司,並於後將A公司款項侵吞入己。 (四)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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