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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在外欠債百萬,偽刻兒子印章蓋用於本票之上,兒子名下不動產遭法院查封後始知上情,迅即委由陳律師起訴,成功證明本票上印章印文係屬偽造,獲勝訴判決確定。
被告前在大陸地區工作,因而結識大陸地區人民某甲,嗣某甲向被告稱,因疫情關係,需借用被告名下帳戶收受某甲成衣貿易之貨款,被告不疑有他,提供自己名下帳戶幫某甲收受貨款,並代為匯款至某甲指定帳戶, 後經警通報為警示帳戶,移送至桃園地檢署偵辦,被告委託胡律師辯護後,胡律師旋即分析案情,並請被告提供相關有利事...
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 解除警示帳戶部分,於拿到不起訴書後,可持該不起訴書,就近找偵查隊填寫表格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一、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毒、#毒品、#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罪、#補強證據、#購毒者、#勝訴、#上訴駁回、#連勝 二、案例事實 檢察官起訴被告販賣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律師辯護,原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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