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維宏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性別: 男
- 年齡: 42歲
- 語言: 中文、台語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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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1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澎湖,金門
服務
債權債務糾紛、勞資爭議、信託與家族傳承、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公寓大廈、消費糾紛、親屬繼承、性平事件、工程法、白領犯罪刑事辯護
資格背景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經歷: 巨群法律事務所律師 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60
- 回覆次數 539
- 總諮詢案件 537
其他專長領域
勞動問題 不動產.土地 婚姻.監護.家事 遺產.繼承.贈與 刑事犯罪 消費糾紛
註冊於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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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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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2995 觀看社區公設約定專用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污水坑屬於共用部分或專有部分,若屬於共用部分,修繕由管委會負責,費用則由公共基金或區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其次,約定專用需要經過該區權人同意並記載於規約才會有效,片面修改規約要求區權人或住戶負擔修繕費用,決議之效力會有問題,可以提起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訴訟爭執之。2019/10/13 11:47 -
1 回覆3329 觀看社區管理費不合理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2款定有分別明文。 首先要看規約有無規定或區權會是否作成決議,若有原則上依規約或決議辦理,除非規約或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比例原則,才有爭執空間。 若無規約或決議,管理費通常是用於共用部分之管理、修繕、維護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是按照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建議可在區權會時提出討論,有區權人做成決議,按照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收取。2019/10/13 11:36 -
6 回覆3155 觀看車子買賣糾紛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首先要看你收取定金之性質為何,若屬於解約定金,可以加倍返還定金,行使解除權後,請求返還車輛。 若屬於違約訂金,則要受到買賣契約拘束,無法任意解除契約,依所述,似乎已經車輛及證件交付對方,掛失證件可能會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事部分,有買賣契約存在,對方不會構成侵占罪。2019/10/12 16:32 -
6 回覆1953 觀看肇事逃逸
你好: 首先要先釐清對於車禍使否具有過失,依釋字第777號解釋之意旨,若對於車禍並無過失,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其次,若已取得對方同意而離開現場,主觀上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但要提出對方同意你離開現場之證據。 建議將詳細整理當時之狀況及證據,提出答辯,以免權益受損。2019/10/12 16:16 -
3 回覆3664 觀看收到地方法院本票裁定,我想了解抗告及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程序
你好: 若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完整,抗告並無實益。本票對於發票人之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為3年,若到期日為104年之本票,消滅時效已經完成,若持票人不爭執時效,法院形式審查就可以認定,此時可以抗告。 本票裁定僅形式審查,不處理消費借貸關係等實體事項之爭議,若爭執並無借貸款係存在或爭執消滅時效是否完成,要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債務人異議之訴是針執行名義成立前後,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時,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可一併請求。2019/10/09 10:30 -
4 回覆2096 觀看酒駕撞到路邊車輛,對方要求將車輛買回賠償一部新車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雖然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市面上很難找到對方車禍前相同的車輛,所以都是以金錢賠償,通常都是以估價單或實際維修之單據認定,零件部分可以請求扣除折舊費用,車輛若有交易性貶值(事故車市價的減損),對方可以請求賠償。 至於對方要求賠一輛新車,除非你同意,否則不是回復原狀的方法。2019/10/08 18:19 -
1 回覆2206 觀看車禍鑑定肇事次因,覆議&調解,業務過失傷害
你好: 若無過失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可以申請覆議,等覆議之結論。 若仍有過失,可請法院安排調解期日,並請保險公司人員協助,調解成立後,請告訴人撤回告訴。 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以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就會下不受理判決。2019/10/08 16:38 -
3 回覆1577 觀看繼承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若確認父親之負債大於資產,可以選擇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若無法確認父親之資產及負債狀況,可以選擇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若完全不想處理父親之債務,亦可選擇辦理拋棄繼承。2019/10/08 13:39 -
4 回覆2634 觀看在全家便利商店消費造成公共意外傷害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刑事部分,要先釐清桌椅設備是否有毀損,以及意外是否因為桌椅設備毀損所致,才有辦法判斷是否具有過失,而涉犯過失傷害罪。應先妥善保全相關證據。 民事部分,可依侵權行為、消保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慰撫金等。2019/10/08 13:37 -
2 回覆2152 觀看遺產判定與否
你好: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地2項)。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第3項)。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生前因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若未特別約定,在繼承發生後,應將贈予價額歸扣加入遺產中由繼承人按應繼分分割遺產,若生前贈與額度超過應繼分,就無法再對遺產主張權利,但現行實務採充當計算主義,不需要返還將超過部分。 依你所述,若非結婚、分居、營業所為之贈與,屬於普通贈與只是附有負擔但並未撤銷,其他繼承人無從主張生前特種贈與之歸扣,而贈與無法撤銷,所以並非遺產。 已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義務會變成遺產。2019/10/08 13:32 -
3 回覆2949 觀看對方時速7、80 我左轉未打方向燈
你好: 可以向承辦之交通大隊分隊調閱初判表(要等候一段時間),看何人有肇事責任。 不符初判表之記載,可以送車鑑會鑑定。 若有肇事責任,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先自行至調解委員會調解,若無法和解、調解,可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若你也有過失,對方也可能會提出告訴。 偵查中仍無法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2019/10/07 10:34 -
1 回覆2179 觀看酒駕累犯
你好: 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罪,檢察官會依法起訴。 若緩刑未被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法院再度酒駕,法院可能不會再宣告緩刑,可能會判處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若家庭狀況特殊,可以具狀向檢察官、法官求情,請求從輕處理。2019/10/07 10:29 -
3 回覆1415 觀看房屋請求塗銷登記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要依當初與銀行訂定之契約內容判斷銀行主張是否有理由,建議直接找銀行主管人員洽談會比較有用,有足額的擔保品,並無不能塗銷之問題。若無法塗銷,買受人可能會依買賣契約違約條款規定主張權利,此部分要一併向銀行主管反映。2019/10/04 21:29 -
3 回覆2244 觀看被告強姦罪還被強迫簽本票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若具備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就會有效。強迫他人簽本票,刑事部分可能會涉犯強制罪。 2.可以在1年內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撤銷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並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3.若雙方合意性交,不會構成強制性交罪,要蒐集證據證明雙方你情我願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4.通常都會委任律師處理。 5.若屬於公開之活動並無問題,但若是非公開之活動,可能會有竊錄罪之問題。2019/10/04 21:26 -
1 回覆1651 觀看2019/10/04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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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覆2276 觀看房屋漏水後續處理
你好: 首先要看買賣契約及不動產說明書如何約定。 漏水可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以請求減少價金,單純漏水減少之金額通常可以修繕金額作為標準,但要注意民法第365條除斥期間之規定。 建議盡速檢查中古屋是否有其他漏水之瑕疵,並請房仲居中協調。若要到調解委員會調解,要確認調解的內容對自己有利或不利,以免權益受損。2019/10/03 17:15 -
3 回覆1904 觀看家父上班途中車禍身亡
你好: 若與父親發生車禍之人具有過失,可能會構成過失致死罪,並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屬於職業災害,可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雇主職災補償,並可向勞保局請領喪葬津貼、年金給付及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2019/10/01 17:49 -
5 回覆2230 觀看2019/10/0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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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覆2311 觀看公司同事金錢借貸
你好: 1.可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將借貸契約辦理公證,並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將來不依約清償,就可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2.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若約定利率超過20%,另要注意有無涉犯重利罪之問題。 3.若要逕為強制執行,就要經公證。2019/10/01 1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