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徐維宏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性別:
  • 年齡: 42歲
  • 語言: 中文、台語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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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澎湖,金門

服務

債權債務糾紛、勞資爭議、信託與家族傳承、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公寓大廈、消費糾紛、親屬繼承、性平事件、工程法、白領犯罪刑事辯護

資格背景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經歷:
巨群法律事務所律師
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60
  • 回覆次數 539
  • 總諮詢案件 537
其他專長領域
遺產.繼承.贈與 不動產.土地 婚姻.監護.家事 勞動問題 消費糾紛 刑事犯罪

註冊於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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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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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挑釁人而被打說不追究 後續又要告人傷害罪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若非基於防衛之意思而為防衛之行為,單純洩憤,無法主張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可與告訴人和解、調解,請告訴人撤回告訴即可。 若有恐嚇、侵入住居之事實,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告訴權屬於公法上之權力,無法拋棄,所以對方還是可以提出告訴。
    2019/08/25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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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迫簽本票

    你好: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六、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若未授權填寫發票日,則未填寫發票日之本票欠缺必要應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無效。若未經你同意擅自填寫發票日會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民事部分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遭脅迫簽發本票、合約會觸犯強制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合約部分要在1年內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撤銷被脅迫之意思表示。 依你所述,開公司車上班被撞,導致公司車毀損,要先釐清你就車禍事故是否具有過失,若無過失,公司無法依僱傭契約或侵權行為規定要求你賠償。 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2019/08/24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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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關於遊戲上妨礙名譽的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定有明文。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定有明文。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刑法第311條定有明文。 名譽係指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其為社會上對於個人人格之評價。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規定,對於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公然侮弄辱罵,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等方式為之,因已貶損個人人格,侵害個人之名譽,均可構成本罪。惟進入資訊社會後,衍生網路社群之虛擬世界,在此虛擬空間之匿名、化身或代號,因非必然可連結至實體世界之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則對該匿名、化身或代號之公然侮辱,究否可取得與實體世界人格相同之名譽權保障,而對該公然侮辱之行為論以本罪刑責,自非無疑。衡以此種網路匿名、化身或代號之虛擬身分,於網路之虛擬世界中,或可能具備類似於名譽之評價,但究與實體世界之個人不同,固難將刑法保護名譽之概念直接、逕予套用至虛擬世界中,而認刑法亦應保護該虛擬身分之「名譽」。然若該虛擬身分可視為實體世界之人格延伸時,因已連結至實體世界之個人,即仍有刑法名譽權保護之餘地。換言之,倘綜合一切資訊觀察,已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實際上為何人,即可認為有刑法名譽權保障之適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60號刑事判決參照。 首先要先釐清口角衝突是否會貶損對方之社會評價。 其次,若綜合一切資訊觀察,已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該虛擬身分實際上為何人,然然有刑法名譽權保障之適用。 再者,若非單純之謾罵,而屬於誹謗之範圍,可嘗試主張事實陳述、意見表達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與事實相符、第311條第3款合理評論之阻卻違法事由。 製作筆錄時不要太緊張,據實陳述即可,並駁斥對方不實之指控。
    2019/08/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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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罪 易科罰金問題

    你好: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刑法第169條定有明文。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雖然判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無法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此時可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2019/08/23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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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判為無法判斷重鑑後我卻是全責但是重鑑內容卻亂七八糟

    你好: 若對於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之意見不服,可能要再聲請送交通大學、逢甲大學等專業鑑定單位進行車輛行車事故肇事責任鑑定,徹底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2019/08/23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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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約糾紛

    你好: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667條定有明文。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合夥縱定有存續期間,如合夥人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686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是否成立合夥契約,出資比例為何,以及合夥契約是否有相關之約定。 若成立合夥契約,無特別約定分配損益成數,要依據出資額比例分配損益。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聲明退夥要在2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並在退夥時進行結算,並分配損益。
    2019/08/22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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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文書

    你好: 首先要先釐清告訴人提告偽造文書之告訴意旨。 其次,若針對辦門號,告訴人可能會掌握LINE對話紀錄,裡面可能會有與你聯絡之內容,故還要確認LINE對話內容如何陳述,可能有告訴人授權簽名之內容,若有,原則上經授權簽名就非偽造,不會構成犯罪。 若未提及授權,可以先主張筆跡並非你所簽,但簽名筆跡雖非你本人,告訴人交給你之證據,為何由簽名之人使用,應詳細交代事實,必要時要傳喚與你配合之人出庭作證,釐清事實。
    2019/08/22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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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案

    你好: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二、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除前項情形外,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得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二項情形,於少年犯罪時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定有明文。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定有明文。 未滿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警察機關問完筆錄後會移送少年法庭,涉犯竊盜罪,原則上不會裁定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處理,若少年調查官調查屬實會送交法官處理,調查屬實會裁定審理並裁定諭知適當之保護處分,開庭均會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場,若告訴人有出庭,可以與告訴人調解,爭取從輕處理。
    2019/08/19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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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糾紛

    你好: 若房客在8月2日用line傳訊息給你表示要租到9月5日,並於9月5日搬遷,你有表示同意,則原租賃契約期限已經合意變更為9月5日,房客無法再主張原租賃契約約定之租賃期限,此時可以要求房客依約於9月5日搬離。
    2019/08/19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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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繼承後的債權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若非消費借貸契約之借用人本人,銀行不會透露相關訊息。 2.若經銀行同意,可以偕同叔叔辦理變更擔保品。 3.可依照繼承簽訂之證明主張權利。
    2019/08/18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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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停紅燈被後車追撞

    你好: 可以跟肇事司機求償,若司機是受僱人,可以請求僱用人連帶賠償,但要注意零件部分要扣除折舊費用。 車輛維修所需時間,可以請求代步之交通費,要保留相關單據。 司機應該只有過失,若未受傷則屬於民事糾紛,不會有毀損等刑事責任。
    2019/08/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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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租年線內地主換人問提

    你好: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民法第425條定有明文。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民法第426條之1定有明文。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民法第422條之1定有明文。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土地法第102條定有明文。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土地法第104條第3款定有明文。 1.若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可以將房屋轉租他人,但若未取得承租人同意,不得將基地轉租他人,否則承租人可依土地法第104條第3款規定,終止契約,請求返還基地。 2.地主過世,繼承人會概括繼承權利義務,故要受原本之租賃契約拘束,但若地主將土地出賣他人,要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規定,最好將租賃契約公證,以保障權益。另可請求出租人設定地上權以保障權益。
    2019/08/10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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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所有權狀的共有部分的權利範圍爭議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若屬於法定停車位,通常是將共有部分約定專用,此部分可以調閱規約釐清是否有約定專用之停車位存在。若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繼受人)會取得約定專用之停車位,並繼受權利義務。 反之,若並無約定專用之停車位存在,切勿在買賣契約內記載有停車位存在,以免對方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而發生爭執。
    2019/08/1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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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拿我信用卡盜刷

    你好: 首先要先釐清你是否有授權對方使用信用卡,若有授權,是否在授權範圍內使用信用卡。 若未授權對方使用信用卡,而對方竊取你的信用卡並盜刷,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行竊盜罪、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除非對方代理、代表公司向你借款,法律效果才會歸屬公司,若對方非公司之代理人、代表人,遭騙後可否要求公司歸還,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建議先向對方主張權利為妥。
    2019/08/1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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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借貸

    你好: 借款人所述借款之用途,為借款之動機與原因,若能夠證明借款人所述之借款用途,足以影響其主觀上決定貸款與否或貸款金額之意願,或客觀上,一般貸與人如知借款人之真正用途即不會加以貸款或會減縮貸款之金額,就有可能會構成詐欺罪。另若能夠證明借款人自始就沒有要還款之意思,施用詐術,謊稱會依約還款,導致你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也有可能會構成詐欺罪。反之,若無法證明或釋明,難認借款人所述之借款用途與實際借款之用途不同時,即構成詐欺罪。 首先要先釐清你借款給借款人考量之因素為何(例如貸與人曾向你表示會以咖啡機供擔保),若貸與人以投資酒吧為名向你借款,你會不會出借款項,以及你們之間消費借貸契約如何約定,因不同之借款用途會影響還款能力,若確實影響你出借款項之意願,可能會構成詐欺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檢察官偵查屬實並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反之,則屬於民事糾紛。 代為貸款也是如上所述,是否影響你主觀上決定貸款與否或貸款金額之意願,或客觀上,一般貸與人如知借款人之真正用途即不會加以貸款或會減縮貸款之金額,用以判斷是否涉犯詐欺罪。
    2019/08/1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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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朋友錢使用LINE對話可以成為證明嗎?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但其借貸期限逾一年者,應於每年終支付之。民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 若LINE的對話紀錄以及雙方的銀行交易紀錄可以證明確實有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合意,並匯款至朋友之帳戶(交付款項),消費借貸契約就會成立,當然可以作為證據。 若LINE有約定返還期限,期限屆至卻不返還借款,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若未約定,則可先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屆期不還,則可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清償借款。
    2019/08/1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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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尿

    你好: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 可嘗試爭執並無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以及簽署勘察採證同意書,並非出於真摯之同意,主張採驗尿液程序違法,尿液及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 詳細整理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222807636
    2019/08/10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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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經申辦拋棄繼承卻沒有拋掉債務

    你好: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48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可能涉及民法第1148條之1如何適用之問題,實務上概略分為二種見解:其一,拋棄繼承後就非繼承人,故無民法第1148條之1之適用;其二,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所為准予備查之通知,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僅具確認之效力,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尚不能因原法院形式審查其拋棄繼承之聲明而准予備查,即可推翻系爭不動產依法視為遺產之規定,為避免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明知被繼承人積欠債權人債務,而由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其財產贈與繼承人,繼承人復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聲明拋棄繼承,仍可應適用民法第1148條之1之規定。 若法院採前說,則拋棄繼承後已非繼承人,故無民法第1148條之1之適用;若法院採後說,則該房地會被認為是遺產,可就遺產範圍為執行。 由於你所述事實尚不完整,回答可能不正確,僅供參考。
    2019/08/1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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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造私文書罪-盜用NCC

    你好: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2條定ˇ有明文。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刑法第255條定有明文。 低功率射頻電機產品(無線網路、無限、藍芽功能等產品)要經過認證並取得NCC型式認證碼,才可以販售。若在網拍網頁輸入他人NCC型式認證碼,會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255條第2項之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 1.若認罪,無前科紀錄,可以與告訴人和解、調解,並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遭起訴,可以向法官求情,請求宣告緩刑。 2.和解不成,可以先提存你販賣商品之金額給告訴人,並向檢察官、法官表示並非不願意賠償,是告訴人不願意接受,願意支付公庫一定款項,請求給予緩起訴、宣告緩刑。
    2019/08/0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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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罪的追溯期

    你好: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強制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要提出對方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證據,若無證據,對方否認檢察官就有可能會不起訴。
    2019/08/09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