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黃舜暄 律師

109臺檢證字第15720號
  • 性別:
  • 語言: 中文、台語、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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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澎湖,金門

服務

https://shuenlida.com/ 事務所網頁

資格背景

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
中正大學公法組學分修畢
吳弘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新北市議員服務處義務諮詢律師
區公所義務諮詢律師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考試及格
舜麗達律師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著作權代理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156
  • 回覆次數 1,554
  • 總諮詢案件 1,513
其他專長領域
不動產.土地 婚姻.監護.家事 網路新創 遺產.繼承.贈與 行政訴訟 勞動問題 車禍事故 政府採購.工程爭議 消費糾紛 智慧財產 企業商務 刑事犯罪 醫療事故 大陸事務 稅務

註冊於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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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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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男友一直不歸還我的東西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訟(民法第767條),惟建議私下解決或申請調解即可,畢竟標的金額應該不大。另,若對方仍不回,或許可以提告侵占等罪。 PS.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第2項)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2020/11/14 12:25
  • 3 回覆
    1366 觀看
    若甲之死亡宣告被撤銷,甲乙之婚姻關係效力如何?

    您好,簡要回答如下,供您參考: 1.這部分有認為原婚姻關係回復亦有認為原婚姻關係不回復(惟多數見解似認為原婚姻關係應回復,而構成重婚)。然無論係何者,乙丙結婚如係出於善意,則後婚姻有效。 2.應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返還。 3.死亡宣告僅係在了結被宣告人(即失蹤人)住居所地之法律關係而已,若被宣告人實際仍存活於他處,並不影響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受死亡宣告之人僅係推定死亡而非視為死亡),其於住居所外所為之法律行為仍為有效(保護交易安全)。 PS. 民法第9條第1項:「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及第2項:「(第1項)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第2項)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2020/11/1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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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5 觀看
    推別人到海裡

    您好,可以去看刑法總則的書,基本上都會對此問題有所討論。 本人以為,若A已經著手了,至多僅係殺人未遂而已(但如果A推B入海而引發B之心臟病是可以預期的,那是否真的屬於未遂,似可以討論),不會變成欠缺殺人故意而無罪。 以上所述僅供參考,建議直接去找刑法總則來看比較正確,謝謝。
    2020/11/1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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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返還貓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本人簡要回答如下: 1.您可以將LINE對話紀錄當作證據。 2.民法動產(動物係民法上之物,屬於動產,但可能有動物保護法之適用)之所有權移轉,係以讓與合意及交付占有為必要,今天對方說要返還,但尚未實際返還,您應僅取得一個債權才是,尚未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另,本案消滅時效應為15年。 3.此部分應視具體之LINE對話紀錄而定。惟依您所述,贈與契約之兩造應係您與未成年子女間,父親僅係是否承認而已。但此部分又涉及一個問題,因為對方(未成年子女)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贈與契約),依民法第77條但書之規定,未成年子女應得獨立為之,而不需其父親之同意。 4.您是否可帶回貓,仍須看實際契約而定,至於對方可能主張已與貓產生感情等等,應非法律上要考量者。 以上所述僅供參考,本案涉及贈與契約、動物保護法等,建議您可以直接發個存證信函請求返還,如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61條第1項:「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2020/11/14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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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錢不還

    您好,看有沒對方之基本資料及契約,可以聲請支付命令看看,法院會發函給您,請您去調對方之戶籍謄本。 若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詢問,謝謝。
    2020/11/14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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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有黑紙白字的合夥關係債務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提供資料加LINE討論一下,謝謝。
    2020/11/13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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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智的長輩,晚輩還有辦法安排去立下公證的遺囑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民法之遺囑可分為5種方式,惟您父親現在之狀況已無法表達自己真正之意思,應無任何遺囑之方式可以適用。 您可以參考民法第1186條以下,裡面有詳盡之規定,如仍有疑問可以再行加Line討論,謝謝。 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1條第1項:「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2020/11/13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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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90 觀看
    郵局帳號如果被詐騙集團拿去,是否會有被拿去詐騙的風險。

    您好,您現在比較要擔心的應該不是錢拿不拿的回來,而是您可能已經成為詐欺罪之共犯(或正犯)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建議您盡快尋求律師之協助,看是否能獲得較好之結果。
    2020/11/13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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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7 觀看
    不常聯繫的親戚被診斷疑似肺結核,戶籍地在我家,但家裡無法收留

    您好,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另,您可以參考戶籍法第50條第1項之規定。 戶籍法第50條第1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2020/11/13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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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6 觀看
    試用期以不適任為由解雇後薪資可以低於基本時薪嗎?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簡要回答您的問題如下: 1.要僱用勞工就要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自然不可低於基本薪資。 2.薪資過低,應該調整至基本薪資。 3.可以舉報,但建議先溝通。 綜上所述,試用期間勞工之權益應與正職員工相同,不得任意以仍在試用期內為由,壓榨勞工之權益。 PS. 勞動基準法第 1 條:「(第1項)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2020/11/13 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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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 觀看
    兼職有未到職1個月不能領錢的規定嗎

    您好,違反勞基法第22條將會有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處罰;違反勞基法第26條將會有同法第78條第2項之處罰,本人將條文臚列於下,供您參考。 另,勞基法第27條及第79條第1項第2款亦提供您參考。 PS. 勞動基準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2項:「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2020/11/13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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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5 觀看
    旅遊展購買美容商品想退款

    您好,如果是連鎖事業可以拿去各分公司退貨看看(建議先致電詢問,避免白跑一趟),否則如果依照一般情況,應向契約之相對人退貨較為妥當。 以上見解供您參考。
    2020/11/12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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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 觀看
    兼職有未到職1個月不能領錢的規定嗎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公司不得任意不發放勞工之薪資,縱您僅係兼職者亦同(否則等同您之前之付出皆係做白工),您可以先跟公司反映,如公司仍不給付,可以再去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謝謝。 PS.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020/11/12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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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5 觀看
    特留分的訴訟

    您好,提供以下法條供您參考,若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 家事事件法第70條:「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
    2020/11/1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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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6 觀看
    繼承遺產家庭紛爭

    您好,您的問題比較複雜,建議加line進行初步案情分析,謝謝。
    2020/11/1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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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7 觀看
    加重保密條款

    您好,簡要回答如下: 1.您沒有義務要簽名,簽了就受契約拘束(您不簽,公司亦不得隨便找理由解僱您)。 2.請對方提出法律依據來證明簽此契約之必要性為何。 3.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違約金可以請法院減少。惟仍建議您不要簽,若仍簽了就不要違反,不然後續會衍生其他問題。
    2020/11/1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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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5 觀看
    在大陸聘請木工裝修從梯子摔下骨折,木工要求賠償

    您好,這可能要依照大陸那邊之侵權行為相關法律去處理。惟原則上只要跟對方(木工)討論賠償金額,如果對方同意後,即可解決。
    2020/11/1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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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8 觀看
    請教特留分問題

    您好,原則上女一、女二、男二可以分得之特留分為遺產(不限於店面,而係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之8分之1,計算如下: 您母親去世(假設父親亦不在),則每個子女之應繼分為4分之1,然後本案之特留分又為應繼分之2分之1,則特留分應為8分之1。 PS. 民法第 1144 條第1款:「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民法第 1187 條:「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第1223條第1款:「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020/11/12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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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7 觀看
    繳納易科罰金後續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執行方面有疑問,建議直接去問書記官比較妥當(如果有執行書記官,可以問執行書記官)。 另,可以上網下載「請求發還刑事保證金聲請表」,填寫完後送地檢署請求發還。 如仍有疑問,可以上網搜尋「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沒入?刑事保證金什麼時候可以請求發還?」,即可知悉,謝謝。
    2020/11/12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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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商家因素導致未達出貨標準

    您好,標的金額不高,雙方談妥即可,如對方願意退費,您也沒有甚麼損失,建議去其他家購買即可,不需要執著於此,謝謝。
    2020/11/12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