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其妻於產下龍鳳胎後,感情日漸淡薄,嗣因生活習慣不同,時而發生口角爭執,甚至相互聲請保護令,經原告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等事項均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更多資訊,請搜尋『阿光律師』部...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小彤與小晨都是嘉義人,在幾年前與小晨達成協議離婚。 兩人婚姻間生的兒子小啾約定採共同監護方式行使親權,並交由小晨擔任主要照顧者。 會面交往的部分則是約定隨時都可以探視,小彤也會時常寄送或在探視時攜帶生活用品給小晨,供小啾日常生活所用。 ...
一、前配偶以當事人長期在外地工作為由,向法院聲請終止當事人與養子女間收養關係。 二、本件鄭崇孝律師以當事人歷次返家與養子女間互動及出遊資料為基礎,配合法院家事調查官報告,指出並強調當事人與養子女間不僅互動自然,且情感依附關係緊密,養子女不僅接受當事人之親職身分,並會主動向當事人分享生...
緣委任人阿燕與被繼承人於民國48年間結婚並育有6子,惟被繼承人死後,阿燕迭向其子表示應儘快處理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利義務關係,以免日後旁生更多枝節。惟因其部分子女恐係因不諳法律,故否定阿燕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權利,而主張應均分遺產........https://www.alicelaw.com.tw/c...
最近看到有健身教練在網路發文表示:「離職後被公司要求賠償訓練費」,引發不少討論。很多人第一反應都是:離職還要賠錢?這樣合法嗎? 其實在法律上,不一定違法。 分享一個法院實際判決。 兩名健身教練加入健身房後,公司安排新人培訓課程,包括運動生理學、肌力訓練、體態分析等專業內容,並提供教育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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