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當是婚姻關係已經走到無可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近幾年,國人離婚率居高不下,婚姻訴訟也越來越多。一般來說,當夫妻雙方都有離婚意願,只要經過雙方協議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個證人簽名,即可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然而,在實際的離婚個案中,雙方所面對情況往往不是那麼單純。有時,婚姻關係裡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其中一方卻不願意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卻因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或撫養費一直沒辦法有共識,導致離婚協議書無法簽立而陷入僵局,甚至影響孩子與身邊的家人,費神而耗時。離婚絕不只是「兩個不適合的人要分開而已」,一段婚姻關係的終止除了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家庭、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建議您儘早找律師諮詢,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
離婚 夫妻財產 子女監護 撫養費用 其他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小嘉從20多年前就與小紘結婚,兩人也一同生兒育女並且在市場擺攤為業。 但自從10年前,小紘出軌被小嘉抓包之後開始對家庭不負責任,情緒起伏很大,也不到市場顧攤了,甚至時常對小嘉進行言語及肢體上的暴力。 這樣的日子過了三年,小嘉突然想不開除...
案件事實: A男與B女結婚10年,婚後不久即生下一子。剛結婚時A男收入不穩定,B女不離不棄操持家務,兼職工作,甚至為了A男向親友借錢。後A男接手父親事業,收入漸豐,買房買車後,隨即外遇遭B女發現,兩造進而產生衝突,雖B女原諒A男,但A男仍惡性不改,與外遇對象藕斷絲連,後竟然對B女以民法1052...
媽媽過世後,家庭會議約定兩名兒子各應取得遺產二分之一,並約定由大兒子負責辦理過戶,所有繼承人都簽下委託書交給大兒子辦理繼承事宜。惟事隔多年後,弟弟發現竟然早在母親重病期間,媽媽的不動產就已經被登記到哥哥名下,且有部分遺產已再被處分,氣急敗壞,但又顧慮父親尚在人間,不願傷害和諧,一拖就拖延了十八年.....
離婚有兩種類型:一是協議離婚(兩願離婚);二是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 離婚時有幾個附帶請求需注意: 除了身分關係的解消外,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要注意親權的行使(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權利及義務),這裡不要講成是監護權,監護權在民法上有其嚴格的定義及規定。 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夫...
原告甲女與其夫因故分居多年,兩名未成年子女均與甲女同住,經甲女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提起家事訴訟後,積極協助雙方溝通,並取得共識,就離婚、監護權、會面交往及扶養費等事項成立調解,使雙方雖因無緣而離婚,但兩名未成年子女仍持續獲得雙親之疼愛與照顧。 (細節可搜尋『阿光律師』部落格,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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