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事實 檢察官以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購毒者為由,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按,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597號判決意旨:「…販賣毒品案件,購毒者所稱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
凶宅於法院實務上,判賠減少價金的比率通常為該次買賣交易價格之2至3成左右,但實際上仍以鑑定機關之鑑價報告為準。 本件對方雖主張其僅為人頭,然其既為收受買賣價款之人,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借名登記關係,係借名人和出名人之內部爭議,和本案無關。 一、案例事實 原告購買房屋後,...
被告年僅20歲,思慮不周染上毒癮,且與友人協議售出尚未施用之毒品,因此涉嫌販賣第三級毒品,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且該罪法定最低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嗣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並陪同開庭,當庭向法官爭取輕判成功(因被告前有酒駕前科...
一、案由 檢察官認定被告以不詳設備抽取桶內殘留之事業廢棄物,從事中間處理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業務,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依法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辯護如下: (一)行為人基於概括之...
被告因在網路販售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油,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違反藥事法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資料,與被告充分討論案情細節,並依被告工作及家庭個案狀況,撰寫答辯狀,而當庭向法官爭取緩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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