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感情糾紛衍生出恐嚇危安罪,經陳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本案不具備構成要件事實後,獲不起訴處分,免背負前科
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未經OO公司同意或授權,基於侵害商標權之犯意,自民國110年OO月間至111年OO月間,使用LINE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取得該月份OO雜誌掃描重製而成之PDF檔案,將之儲存下載至手機內,且該等PDF檔案即明確顯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之商標圖樣,以此方式侵害OO公司之商標權。嗣...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一)#刑事案件。 (二)#偽造文書、#簽呈、#誤認、#公家機關、#不起訴、#主觀犯意、#連勝 (三)本件告訴人為公家機關,難度不低,偵查辯護了一年多才結案。 (四)本件和另一案台北地檢-人頭帳戶詐欺案-不起訴(勝訴107案)是同一周收到,且兩案均勝,上...
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 不起訴處分 二、事實簡述 被告持偽造之外幣鈔票前往銀行兌換新臺幣,經銀行行員發現所持的外幣是偽造的假鈔,經銀行報警處理,遭認為涉犯刑法第201條第2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三、案件結果 經陳崇光律師在整理對被告有利之證據後,提出答辯狀說明被告也是遭到...
被告與告訴人曾交往多年,嗣分手後,告訴人心有不甘,竟對被告提出盜刷信用卡之詐欺告訴,經胡律師詳細傾聽被告對案情之敘述,並整理對被告有利之事證,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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