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公司負責人,被股東控訴違反刑法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41條等罪,幸經律師答辯,獲得不起訴處分
一、當事人於賣場消費時,因貪小便宜,將部分商品放入包包內,未結帳即離開賣場。事後遭賣場人員調閱監視器報警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成功與賣場達成和解,並撰寫和解書與答辯狀。主張被告並無前科,僅因一時貪念情急失慮,嗣後已跟賣場達成和解,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 三、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逆轉勝、#偽造文書、#識別能力 案例178、179、180為三連勝。 二、📜案例事實📜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無偽造文書之主觀犯意進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案經公訴人提起上訴。 三、💪本律師代理告訴人陳述意見如下💪 病歷摘...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與被告是同事,某日上廁所時,遭被告尾隨進入女廁。被告趁被害人如廁的時候,手持手機越過廁所隔板上方,無故竊錄被害人。後來經被害人察覺後,隨即報警處理。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勘驗監視器畫面。而監視器畫面只有拍到被告往廁所方向走去,但無法看出被告有進入女廁。另外,警方扣押...
當事人遭檢察官起訴加重誹謗罪,經陳律師協助獲不受理判決,免背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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