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 解除警示帳戶部分,於拿到不起訴書後,可持該不起訴書,就近找偵查隊填寫表格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一、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
一、案由 移送意旨認被告於A公司任職期間,另行在外設立B公司,並要求A公司的客戶先轉單給B公司,再由B公司轉賣回A公司,致生損害於A公司。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A公司和B公司所營業項目不同,沒有競業禁止的問題,且先轉單給B公司是基於節稅之考量,且B公司販售給A公司,並無任...
一、案由 檢察官認定被告A、G與被告B、C、D、E、F共謀,為投票給被告A而虛遷戶籍,並對被告A、B、C、D、E、F、G等7人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同時受被告B、C、D、E、F、G六人委任,為六位被告辯護如下: (一)另案民事確定判決已明確認定被告B、C、D、E、F並無虛遷戶籍...
一、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被告涉犯詐欺為由,提起本案告訴。 二、本律師代理告訴人主張如下 (一)被告向告訴人稱其有遺產官司,然因被告沒錢打該遺產官司,故向告訴人約定,由告訴人出錢協助被告打官司,被告打贏官司拿到遺產後,會再加倍返還告訴人,然告訴人給付款項後,被告迄今仍無法提供任何遺產...
一、案由 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遭警方釣魚查獲,檢察官依此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所犯者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就本案犯行,於警詢及審理中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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