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偽造文書、#不起訴、#冒名。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其電信門號係遭被告冒名申請為由,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1.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629號刑事判決要旨:「…觀諸該永訊行動...
凶宅於法院實務上,判賠減少價金的比率通常為該次買賣交易價格之2至3成左右,但實際上仍以鑑定機關之鑑價報告為準。 本件對方雖主張其僅為人頭,然其既為收受買賣價款之人,自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借名登記關係,係借名人和出名人之內部爭議,和本案無關。 一、案例事實 原告購買房屋後,...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持續反覆傳送訊息及撥打電話給被害人,要求復合,造成被害人心生害怕。認為被告涉犯刑法恐嚇罪、強制罪與跟騷法等等。 二、經由高律師陪同製作筆錄、陪同開庭,積極為被告辯護,提出多份答辯書狀向檢察官說明。 主張:被告傳送訊息只是講述心情,但顯然與性或性別無關。而...
一、案由 被告於網路上購買具殺傷力之空氣槍兩隻、改造手槍一隻,經檢警查獲,以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及審理時自白不諱,且被告持有持有槍枝期間,並無證據證明曾持以供作不法使用或造成其他人員...
被告與A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兩人分手,經A女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等告訴,由胡律師協助,一審法院判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檢察官認有罪部分過輕、無罪部分無理由,均提起上訴,被告再次委任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積極主張有利事證,獲高等法院認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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