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求貼補家用,持大型剪刀進入工地竊取鋼筋,另徒手竊取鋼筋1次,復撿拾路邊廢棄車牌,持往資源回收場變賣等行為,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向法官極力爭取,於告訴人不願出面談和解之情況下,仍向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一、依照法院實務統計,一肢殘障或失能的判賠金額約一百萬元上下。 二、當事人為某中小企業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司機器老舊未更新,且未設置安全措施,當事人因操作不慎致小腿遭捲入夾斷,後續手術治療仍無法回復感覺及運動功能。 三、經高律師找尋相關職業安全衛生規則、主觀機關解釋函令、聲請傳喚員工作證、...
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未經OO公司同意或授權,基於侵害商標權之犯意,自民國110年OO月間至111年OO月間,使用LINE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取得該月份OO雜誌掃描重製而成之PDF檔案,將之儲存下載至手機內,且該等PDF檔案即明確顯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之商標圖樣,以此方式侵害OO公司之商標權。嗣...
一、案由 告訴人稱被告侵入其住家,持槍逼其簽本票,涉犯侵入住宅罪及恐嚇取財罪,並依此對被告提起告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當時確係經告訴人默示同意,由告訴人開門後一齊進入其住處,並非「無故」進入住處,且實際上,告訴人於被告進入其住處之期間,亦未明示反對被告不得進...
本律師的當事人(男性)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位女性, 雙方合意發生性行為後, 男方遭女方提告強制性交罪, 經過本律師出庭爭執女方並無其餘積極的證據證實男方確實違反女方的意願後, 檢察官採信本律師的說法,認為並無證據證明男方確實違反女方的意願, 最後給本律師的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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