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徐維宏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性別:
  • 年齡: 42歲
  • 語言: 中文、台語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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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澎湖,金門

服務

債權債務糾紛、勞資爭議、信託與家族傳承、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公寓大廈、消費糾紛、親屬繼承、性平事件、工程法、白領犯罪刑事辯護

資格背景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經歷:
巨群法律事務所律師
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60
  • 回覆次數 539
  • 總諮詢案件 537
其他專長領域
刑事犯罪 消費糾紛 婚姻.監護.家事 遺產.繼承.贈與 勞動問題 不動產.土地

註冊於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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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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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約違約金內容

    你好: 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項)。前項應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三、契約之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四、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重要事項(第2項)。第一項不得約定事項,其內容得包括:一、限制或免除租賃當事人之一方義務或責任。二、限制或剝奪租賃當事人之一方行使權利,及加重其義務或責任。三、其他顯失公平事項(第3項)。非具消費關係之租賃契約條款,違反第一項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者,無效;該應約定事項未記載於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其為口頭約定者,亦同(第4項)。租賃契約條款,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第5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若屬於租賃住宅,首先要看承租人是否可依應約定事項第17條規定提前終止契約,若符合規定,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若不符合規定,依應約定事項第13條規定,若已約定承租人得提前終止契約,可以提前終止契約。 至於違約金部分,實務上通常認為1個約租金為適當之金額。若違約金過高,可以請求酌減違約金。
    2020/05/2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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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人第三責任險的兩年侵權損害賠償起算日是哪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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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保險法第65條定有明文。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保險法第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開始起算2年的消滅時效,如果事情發生時就知道受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就從事情發生時起算;反之,若事後才知道,則從知道時起算。 第三人責任險部分,除非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沒有意見願意理賠,否則要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通常都是判決確定時),才可以在保險金額範圍內請求保險公司理賠。 若有強制險部分,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2020/05/27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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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登記之現金遺產

    你好: 父親生前對於哥哥有債權存在,父親去世後債權就會變成遺產,分割遺產前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哥哥返還給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哥哥不願意清償,可以檢附完整資料向法院起訴請求哥哥清償債務。 遺產稅有扣除額及免稅額,可能不用課徵遺產稅,但還是要誠實申報。
    2020/05/20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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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方可能違約,買方我想要藉此解約跟拿回錢,不想買這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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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1.若買賣契約有約定解除權存在,只要符合約定就可以解除權。若沒有約定解除權或無法行使約定解除權,賣方若給付遲延,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就可以解除契約。 2.解除契約後可以要求返還買賣價金,依所述,另有訂定履約保證契約,可依履約保證契約約定,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2020/05/20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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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時效期已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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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第1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第2項)。民法第197條定有明文。 若對方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你受損害,於2年消滅時效完成後,還是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所受之利益。
    2020/05/18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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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屋主未繳清管理費,如何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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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舊屋主積欠之管理費只能針對舊屋主請求,無法對新屋主請求。 可以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提供舊屋主之相關資訊,請法院協助查明舊屋主之年籍資料。
    2020/05/0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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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問題...

    你好: 首先要先釐清父親去世後,父親遺產如何處理,是否協議由母親單獨繼承,若是,則要受到當初遺產分割協議之拘束,只能就遺產分割協議之約定主張權利,例如借名登記。 若未協議分割遺產,理論上當初只能等寄為公同共有,未經同意,不可能登記為母親單獨所有,否則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2020/05/02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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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男友要討回交往期間的錢

    你好: 要看公司無法出貨之原因為何,如果是一開始就不打算履行契約,施用詐術謊稱會依約定出貨,導致客戶陷於錯誤而付款,會構成詐欺罪。反之,若因其他因素導致無法出貨,不會構成詐欺罪。詳細情形要依據證據才有辦法認定。 依你所述,若公司願意退款,通常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不會構成詐欺罪。若不退款,則客戶確實可能提告。 你與前男友間有民事糾紛存在,屬於另外的法律關係,與詐欺罪無關,至於前男友是否可以要求你返還款項,要看你們之間有何約定而定,若是借款可以請求返還,若是贈與或損害賠償,則不能請求返還。
    2020/04/27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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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生去逝才發現有小三,還幫小三買房,可否要求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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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1020條之1定有明文。 前條撤銷權,自夫或妻之一方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而消滅。民法第1020條之2定有明文。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3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是贈與或借名登記。 若是合法有效之贈與,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嘗試聲請法院撤銷之,但要注意除斥期間之規定。另可嘗試依民法第1030條之3規定追加計算,就分配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若係借名登記,配偶死亡後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可以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
    2020/04/26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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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事法庭 保護令 如何取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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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1.聲請人可以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至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例稿或自行撰寫撤回狀遞送至台北地院即可。 2.會送達至戶籍地,不一定要本人簽收。新火種反而可能有聲請保護令之必要。
    2020/04/2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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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提告六個月內是哪天算起?

    你好: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6個月之告訴期間如何起算,實務上有兩種見解,其一,當日起算;其二,翌日起算。翌日起算為多數見解,但為避免爭議,建議提早提出告訴為妥,以免逾越6個月之告訴期間。
    2020/04/15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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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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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民法第416條定有明文。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9條定有明文。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民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釐清當初贈與契約之約定是否附有負擔。 其次,要釐清是否未履行負擔或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或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若有上述情形,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依民法第183條規定請求你的配偶返還房地。
    2020/04/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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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詐騙集團騙提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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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可以先撰寫答辯狀請法官安排調解,法官通常會定調解期日,待調解結果在進行準備程序。 調解金額通常就是被害金額,若你敘明也是被騙而受害,被害人可能會以部分金額調解或讓你分期。
    2020/04/14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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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無效

    你好: 要看你提告之告訴事實而定,若與提告之告訴事實無關,檢察官不見得會問,若有關,可以在告訴理由中敘明,請檢察官傳喚妹妹作證。
    2020/04/14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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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車手

    你好: 1.民事部分只要就擔任車手提領之款項負責。 2.要設法賠償被害人並與被害成和解或調解,才有可能爭取緩刑。依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見解,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可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 3.可能會被論以3個加重詐欺罪,刑度視詐騙金額、犯後態度而定。 4.定讞後原則上會在案件繫屬地執行,但可向地檢署聲請到戶籍地執行。 5.若只有3個加重詐欺罪,會移到新竹地院併辦,等候通知即可。
    2020/04/1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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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親 及是否為合法婚姻

    你好: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民法第9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民法第988條第2款定有明文。 依所述,你與另一半是旁系血親六親等,受近親婚之限制,若結婚婚姻會無效。 因為民法第983條在74年6月3日、87年6月17日修正,適用之情形不同,故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2020/04/0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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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輔助宣告之人可自立遺囑嗎?

    你好: 受輔助宣告之人雖然保有完全行為能力,但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規定之行為時,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實務上對於受輔助宣告之人可否在未經輔助人同意之情形下立遺囑,有肯定說、否定說不同之見解,為避免爭議,建議取得輔助人同意為妥,若輔助人無正當理由不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2020/04/0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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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上和解可以提起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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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可以請求繼續審判。 若要調閱法庭錄音,要敘明理由向法院聲請,法院准許後就可以調閱。
    2020/04/06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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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剩餘財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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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公司屬於法人,具有獨立之法人格,公司之財產並非負責人之財產,無法納入婚後財產,但負責人持有公司之出資額或股份則屬於負責人個人之財產,若屬於婚後財產,則可以納入計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2020/04/05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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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檢署傳喚偽造文書

    你好: 若告發時沒有檢附證據,最好在開庭前詳附證據撰寫補充理由狀提前2個禮拜遞送給承辦檢察官,否則開庭時檢察官當庭才收到書狀,沒有辦法詳細檢視證據,會處於狀況外,等於浪費偵查庭期,不利於檢察官偵辦。
    2020/04/04 1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