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徐維宏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性別:
  • 年齡: 42歲
  • 語言: 中文、台語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獲得感謝 230 則

獲得收藏 23 人

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澎湖,金門

服務

債權債務糾紛、勞資爭議、信託與家族傳承、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公寓大廈、消費糾紛、親屬繼承、性平事件、工程法、白領犯罪刑事辯護

資格背景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經歷:
巨群法律事務所律師
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60
  • 回覆次數 539
  • 總諮詢案件 537
其他專長領域
不動產.土地 消費糾紛 遺產.繼承.贈與 婚姻.監護.家事 勞動問題 刑事犯罪

註冊於 2019-07-30
個人主頁被 34,844 人瀏覽

全部案例分享 0
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 2 回覆
    842 觀看
    爸爸在小孩小一的時候過世,小孩大學了才知道爸爸有欠銀行債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繼承發生的時間點。依所述,繼承發生時你尚未成年,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未拋棄繼承,仍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復清償責任,若無遺產,就不用以自己的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另要注意債務的請求權時效是否已交超過15年沒有行使,若罹於15年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2020/04/04 15:46
  • 4 回覆
    1855 觀看
    關於房屋侵權問題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可以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請求對方拆除設置於你房屋牆上的物品,回復成原本的狀態。 違章建築部分,行政主管機關限於預算、人力,若無人檢舉,很少主動稽查。
    2020/04/03 09:36
  • 2 回覆
    1177 觀看
    卡債及繼承問題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1.銀行已經查到該筆遺產,會聲請法院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釐清遺產之範圍。 2.若全體繼承人已經協議分割遺產,針對分割遺產部分,就沒有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頂多是怠於行使要求履行遺產分割之權利,若要代位僅能針對此部分。若遺產分割協議導致債務人未依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銀行可能會依民法第244條訴請法院撤銷遺產分割協議,法院就可否撤銷有肯定說及否定說不同見解,要看承審法官採取何種見解而定。 3.法拍不需要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承買權。 4.要看爭議之標的金額是否有委請律師處理之實益而定。
    2020/04/01 21:05
  • 3 回覆
    2986 觀看
    被脅迫簽本票該如何處理?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定有明文。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3條定有明文。 若有證據可以證明遭脅迫簽發本票、和解書,刑事部分脅迫之人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民事部分可以撤銷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惟要舉證證明有脅迫之情形,難度很高,建議依民法第74條規定訴請法院撤銷暴利行為較有可能成功。 若能順利撤銷,就可以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和解法律關係不存在。
    2020/04/01 00:47
  • 1 回覆
    639 觀看
    租屋問題

    你好: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民法第430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租賃契約如何約定,原則上出租人要負責修繕租賃物,但可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若未特別約定,可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不修繕則可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押金。 若約定租賃物由承租人修繕,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1個月之租金。
    2020/03/30 17:52
  • 2 回覆
    1328 觀看
    離婚後對方沒給撫養費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要想辦法查明前妻之財產或所得,若無法查明,就只能等將來查到財產或所得時再就財產及所得強制執行。若要避免罹於消滅時效,要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2020/03/26 09:54
  • 4 回覆
    2185 觀看
    撤銷債務人遺產分割協議

    你好: 可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實務上有不同意見,若採取最高法院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針對拋棄繼承可否撤銷之見解,則無法撤銷。反之,若法官認為屬於財產行為,則有可能遭撤銷。 建議撰寫答辯狀進行答辯,以免權益受損。
    2020/03/25 10:22
  • 3 回覆
    2193 觀看
    合約違約

    你好: 若是一般之藝人合約,原則上不適用勞基法規定,但若具備從屬性,還是有可能認定為勞動契約而適用勞基法。 若係經紀公司違約在先,藝人終止契約,就不用給付違約金。若經紀公司未違約,雖然可以終止契約,可能會有違約金之問題,但可嘗試請求酌減違約金。
    2020/03/24 23:57
  • 1 回覆
    2342 觀看
    線上遊戲帳號被永久停權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要看是否有違反契約約定,以及玩家是否知悉該物品違反約定,仍執意使用。 2.定型化契約會約定該狀況如何處理,則依契約約定處理,若遊戲公司置之不理,可以尋求消保官協助。 3.遊戲公司掌握完整電磁紀錄,故應舉證證明消費者違反規定,若無法舉證,就不能認定消費者違規。 4.若使用駭客或外掛程式,遊戲公司可以直接終止契約,此時要回復電磁紀錄會有困難。若是違反遊戲管理,遊戲公司要先勸導,並要求改善,不改善可以停權不超過7日。停權期間如果受有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要證明是何種損害。BUG物品違反管理規定,影響遊戲公平性,通常無法保留。
    2020/03/24 23:48
  • 5 回覆
    1090 觀看
    房產問題

    你好: 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就只能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 依所述情形,若要妥善處理,最好消滅分別共有,由其中一人取得不動產,另一人則以金錢補償之方式處理,若欠缺資金,則可考慮變價分割,將來拍賣後按照持分分配拍得價金。
    2020/03/24 23:38
  • 2 回覆
    1202 觀看
    目前已在分割地中蓋房子,為何分割會減少原本應有的土地份數?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第1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第2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第3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第4項)。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 若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分割協議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原則上不會有爭執。 若非協議分割共有物,而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會按應有部分分割共有物,而分得部分可能因臨路或座落位置不同,價值有所不同,故分得面積不一定全部都相同,若不服判決,可以上訴尋求救濟。
    2020/03/23 23:12
  • 3 回覆
    1383 觀看
    借名登記出名人死亡,繼承人不歸還土地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出名人死亡後,借名登記關係原則上會消滅,要改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要特別注意消滅時效之問題。 知悉借名登記關係之親友眾多,且曾經以買賣名義返還部分不動產,要蒐集證據證明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困難性較低,但仍然不可輕忽,若無法私下協調,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返還借名登記財產訴訟。
    2020/03/23 18:13
  • 1 回覆
    1102 觀看
    被肇事撞到新車,請問賠償方面問題

    你好: 若造成心理因素的污名化,會產生市價貶損之交易性貶值,可以請求對方賠償。汽車之交易性貶值通常是請汽車公會鑑定,但不侷限於此鑑定機關。
    2020/03/05 13:07
  • 5 回覆
    2630 觀看
    業者未提供合約審閱期就簽約

    你好: 首先要看契約如何約定而定,通常會參考預售屋買賣契約範本及預收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買賣雙方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會成立。反之,若並未涉及標的物及價金或尚未完全合致,契約尚未成立。此部分會涉及是否要受契約拘束之問題,要先加以釐清。 其次,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違反審閱期間之規定之法律效果,消費者可以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並非一律無效。但是若在現場已花費相當時間磋商,並瞭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要主張該規定之適用,在實務上可能會遭遇困難。 若不履約可能無法請求返還定金,有爭議可以先尋情消費者服務中心協助,由消保官進行調解。
    2020/03/01 00:00
  • 2 回覆
    929 觀看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4定有明文。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之意旨,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過失導致車禍事故而受傷,認知到上開事實進而決意逃離現場,就會構成肇事逃逸罪,跟是否當下有在原地報案無關。
    2020/02/29 22:44
  • 3 回覆
    1150 觀看
    債務

    你好: 要先釐清後來約定自履保專戶內扣除50萬元與調解筆錄第一項之70萬元間的關係,若兩筆款項完全無關,可以分別請求,調解筆錄可以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來約定之50萬元若未給付則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再聲請強制執行。 若後來約定之50萬元就就調解筆錄第一項約定之70萬元退讓後之結果,則持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時,對方可能會主張只要給付50萬元,要特別注意。
    2020/02/29 20:06
  • 1 回覆
    1331 觀看
    依程序催繳管理費,但被住戶威脅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第1項)。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第2項)。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定有明文。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催繳管理費,並可共同或分別向積欠管理費之住戶催繳管理費,住戶無法以其他戶也欠繳為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2020/02/29 11:12
  • 3 回覆
    2211 觀看
    叔公(單身)的遺產繼承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1.若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無法繼承遺產。小叔公口頭分配遺產不符合遺囑之方式,但可嘗試解釋為死因贈與,選定遺產管理人後,請求遺產管理人履行贈與契約。 2.可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法院會進行公示催告程序。無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進行相關程序。
    2020/02/29 11:07
  • 2 回覆
    1257 觀看
    想詢問是否符合詐欺或是背信

    你好: 若會構成詐欺罪,應該是指乙自始就不打算依約定履行,謊稱會依約履行,誆騙甲先給付工程款,導致甲陷於錯誤交付工程款。調解部分若有詐欺免除債務之情形,也有可能會構成詐欺罪,但證明有詐欺犯意難度甚高,通常檢察官都會認為是民事糾紛而不起訴。 民事部分,可以持法院核定之調解書聲請強制執行,滿足債權。
    2020/02/28 12:31
  • 2 回覆
    1293 觀看
    未登記要離婚

    你好: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 要先釐清結婚是在97年5月22日以前或97年5月23日以後。 若結婚是在97年5月22日以前,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採儀式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聞共見有結婚之意思,及二以上之證人在場親見,有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此時若要兩願離婚,則要簽署離婚協議書,找二以上離婚證人確認離婚真意,並簽名後,向戶政機關辦理辦理結婚登記,再辦理離婚登記。若無法兩願離婚,則只能訴請離婚。 若結婚在97年5月23日以後,修正後之民法改採登記婚,若未辦理結婚登記,欠缺法定方式,依民法第988條規定第1款,結婚無效,不用辦理離婚,但仍要處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問題。
    2020/02/01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