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級

徐維宏 律師

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性別:
  • 年齡: 42歲
  • 語言: 中文、台語
  • 執業年資: 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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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 專業領域1
    債務糾紛

服務區域

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基隆,宜蘭,花蓮,台東,屏東,澎湖,金門

服務

債權債務糾紛、勞資爭議、信託與家族傳承、都市更新與危老重建、公寓大廈、消費糾紛、親屬繼承、性平事件、工程法、白領犯罪刑事辯護

資格背景

學歷: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畢業
經歷:
巨群法律事務所律師
品律法律事務所律師
律師成就
  • 最佳解答 60
  • 回覆次數 539
  • 總諮詢案件 537
其他專長領域
刑事犯罪 婚姻.監護.家事 遺產.繼承.贈與 消費糾紛 勞動問題 不動產.土地

註冊於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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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一般費用 法律圈優惠價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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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恐嚇

    您好: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 客觀上要有加害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導致他人心生畏懼,主觀上要有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才會構成犯罪,若確實有消費糾紛存在,依法主張權利,不會構成恐嚇罪。 目前尚不清楚對方提告之內容,建議審慎回答警方之問題,必要時可以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2020/07/2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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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盡子女扶養定義以及是否可免除扶養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2項)。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1.18歲以後可能有支付學費,可解釋為有支付部分扶養費,但先前仍屬於無障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若父親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請求扶養,此時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減免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2020/07/26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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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任主委不願交接

    你好: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定有明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可以催告於7日內移交,若不移交可以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2020/07/2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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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中古車,里程數遭調整,卻未告知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中古車買賣契約若約定不保證里程數,除非顯失公平而無效,否則要依據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會有困難。 此種交易中,顯失公平係指中古車商可以查證卻完全不查證里程數是否正確之情形。
    2020/07/24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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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帳戶有一筆錢匯進來, 把錢提領出來的話是侵佔他人之物?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帳戶名義人明知自己所有之帳戶內有第三人錯誤匯入之款項,基於誠信原則,即有將此事告知之作為義務;若帳戶名義人刻意不告知此事,反本於消費寄託契約,請求返還而提領該等款項,自屬對不作為詐欺。 若明知是錯誤匯入之款項,擅自提領,實務上有兩種見解,有認為觸犯侵占罪;另有認為,會構成不作為詐欺罪。反之,若不知悉是第三人錯誤匯入之款項,並無詐欺或侵占之故意,不會構成犯罪。
    2020/07/24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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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成屋購置已付訂、簽金,合約已簽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首先要先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就貸款約定之記載,是否有無法核貸,退還定金40萬元之約定,以及該約定所稱無法核貸之意思為何。 若契約並未記載,則要向辦法證明代銷公司人員當初有承諾無法核貸,退還定金40萬元,若有辦法證明就可以依約定請求退還。 若無法證明則只能依照預售屋契約約定履行,通常會有下列約定: 十八、貸款約定 (一)第七點契約總價內之部分價款新臺幣__元整,由買方與賣方洽定之金融機構之貸款給付,由買賣雙方依約定辦妥一切貸款手續。惟買方可得較低利率或有利於買方之貸款條件時,買方有權變更貸款之金融機構,自行辦理貸款,除享有政府所舉辦之優惠貸款利率外,買方應於賣方通知辦理貸款日起二十日內辦妥對保手續,並由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將約定貸款金額撥付賣方。 (二)前款由賣方洽定辦理之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其差額依下列各目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之處理方式如下: (1)差額在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者,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2)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__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3)差額超過原預定貸款金額百分之三十者,買賣雙方得選擇前述方式辦理或解除契約。 2、可歸責於賣方時,差額部分,賣方應依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如賣方不能補足不足額部分,買方有權解除契約。 3、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__天(不得少於三十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 (三)有關金融機構核撥貸款後之利息,由買方負擔。但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前之利息應由賣方返還買方。 詳細情形還是要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才有盼法判斷。
    2020/07/23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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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雙亡,孫子敗家,尋求房子名子返回祖母

    你好: 首先要蒐集當初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之證據。 其次,兒子去世後,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可請求返還,但要注意15年消滅時效之問題。
    2020/07/2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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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情況是否需要支付父親撫養費

    你好: 父親如果無法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此時負扶養義務之人要按照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惟你所述之狀況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2020/07/1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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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主動解約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條定有明文。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看契約有何約定,若有特別約定,就先依照契約約定主張權利。 若契約未特別約定,則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業主配合,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若是業主終止契約,則可以請求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2020/07/1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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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奶奶的女兒繼承了所有的財產,並有將其孫女趕出已過戶房子的念頭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若奶奶在生前就將遺產轉讓給姑姑,要釐清轉讓是否有問題(例如姑姑未經奶奶同意擅自為之);若奶奶去世後,姑姑擅自處分奶奶之遺產,會侵害你的繼承權、公同共有之權利,可以請求回復及返還,且姑姑可能有刑事責任。 2.要看奶奶生前是否有特別約定房子要給誰住、住到何時而定。
    2020/07/17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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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上空屋含頂樓加蓋閒置致天花板混凝土剝落鋼筋裸露

    你好: 1.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期分類計畫處理,若未變成新違建,原則上不會面臨馬上拆除的情形。 2.要漏水的情形很嚴重,侵害居住安寧才可以請求慰撫金。 3.可以聲請法院囑託專業鑑定單位(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鑑定單位會提出適當之修繕方案。
    2020/07/15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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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民法第227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雖為給付,然給付之內容、方法並不符合債務本旨而言。 若契約成立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買賣契約標的物有瑕疵,會構成不完全給付。 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特定物買賣只有契約成立後之瑕疵才可以主張不完全給付(擔保說),若是契約成立前特定物就有瑕疵,不會構成不完全給付,但買受人可主張有物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若有保證沒有遭占用,買受人另可請求損害賠償。
    2020/07/15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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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屋處失火牽扯冷氣工人

    你好: 1.可嘗試研究可否依民法第738條條但書規定撤銷和解契約,若能撤銷,則撤銷後和解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2.若工人有過失,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規定請求行為人(工人)與僱用人(冷氣公司)連帶賠償。 3.若能夠證明,可以獲得賠償,無法證明則可能會敗訴。 4.若火災是烤箱短路所致,有重大過失才需要對房東負賠償責任。
    2020/07/1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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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售屋合約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首先要審閱契約如何約定才有辦法釐清爭議,通常預售屋買賣契約會參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而有下列約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十五、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依所述,賣方已領得使用持照,若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可以請求買日按已繳防地價款萬分之五支遲延利息。 契約已有效成立,若要變更契約內容要經過雙方同意,若不清楚為何要變更履約保證機制,最好先請建商詳細說明原由。 已取得使用執照,未通知交屋,除可以請求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等違約金外,若可歸責於賣方而構成給付遲延,可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交屋,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則解除契約。部分預售屋契約會另外約定如何解除。 要看建商可以提出何種方案進行補償而定,但要注意若同意建商之提議,是否影響原本違約可主張之權利。
    2020/07/13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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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路詐欺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B的行為可能會觸犯詐欺罪,可以提出告訴。交由警方跟檢察官偵辦。 若A、B共同從事詐欺行為或B利用不知情之A從事詐欺行為,導致你被騙,可以直接依侵權行為對B求償,偵查中若B不願意調解、和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民事部分則要看買賣契約成立在何人之間,若是你與A之間,你對B給付似乎只是指示給付關係,此時只能定相當期間催告A履行,不履行則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款項。
    2020/07/0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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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費支付命令該寄給所有權人(房東),還是寄給簽下還款協議書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你好: 若與住戶已簽立協議,可直接依協議請求住戶給付積欠之管理費。 未來積欠部分,不在協議書範圍內,則要看規約如何規定或區權會是否有決議,若規約或區權會決議沒有規定住戶需要繳納管理費,則只能向區權人請求給付管理費,若規約或區權會決議規定區權人或住戶都有繳納之義務,則可以向區權人或住戶請求給付管理費。
    2020/07/08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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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漏水修繕問題

    你好: 若樓上之區分所有權人不願意配合,通常會提起修復漏水訴訟,並聲請專業鑑定單位進行鑑定,釐清漏水之原因,判決確定後,若被告不願意自動履行,再聲請強制執行。
    2020/07/08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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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闖紅燈卻也反告我過傷,請問我也該請律師嗎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 若鑑定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就必須由檢察官囑託才有辦法鑑定,並非是對方之律師刁難所致。 若遵守號誌,理論上不會有肇事責任,但還是要依實際情形判斷,檢察官囑託鑑定後,裁決所會通知期間陳述意見,並作成鑑定意見書,就可以釐清肇事責任歸屬,若你並無過失,而對方有過失,則你不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對方則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偵查中無法調解、和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 通常會有投保強制險或任意險,可以請保險公司出面洽談調解、和解。 是否委任律師處理要看案件複雜程度而定,若經濟狀況不佳,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2020/07/0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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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 1.會通知A、B。 2.等後二審法院通知即可。 3.可於第二審追加尚未請求之部分。 4.給付無確定期限,催告後才有遲延利息。 4.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才有遲延利息之問題。 另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若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可以請求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2020/07/07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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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出差闖紅燈後雇主應負責任及後續賠償等問題

    你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4款:「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1.若闖紅燈導致車禍,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2.若車禍是因騎乘機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所致,其災害與業務執行間並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4款之規定,不得視為職業災害。無法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請求職災補償。 3.同上。 要先釐清車禍發生之原因,才能釐清是否能夠請求職災補償。
    2020/07/06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