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與A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兩人分手,經A女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等告訴,由胡律師協助,一審法院判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檢察官認有罪部分過輕、無罪部分無理由,均提起上訴,被告再次委任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積極主張有利事證,獲高等法院認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當事人涉嫌與業務員聯手詐欺保險公司,幸經律師抽絲剝繭,提出有利抗辯,獲得無罪判決
一、警察局偵辦報告意旨:被告明知含有OO成分之物品,應先申請核准方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之禁藥。被告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而購買該禁藥。認被告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衛福部食藥署並未將上開物品判定為禁藥,不能認為...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公司名稱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阿杰是一位40多歲的單身男性,因為長期孤獨寂寞所以想要透過交友軟體認識異性。 但阿杰考量到交友軟體的使用年齡層較輕,擔心自己的年紀過大會長期讓自己處於被打槍的狀態。 於是透過搜尋網站搜尋了「台灣型男」...
因一般承攬契約糾紛衍生出之普通侵占罪,經陳律師協助當事人整理證據及遞狀說明後,獲不起訴處分,免背負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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