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涉嫌妨害秘密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委託胡律師處理,胡律師先向法院表明被告願與告訴人和解之意見,嗣並協助與告訴人協調,終獲告訴人諒解,撤回本件告訴,並由承審法官依法為不受理判決。
當事人陳○○因迴轉導致告訴人直行機車摔車,未停車駛離現場,遭追訴肇事逃逸,經律師積極辯護,獲不起訴處分。
一、📜案例事實📜 檢察官認定被告涉犯偷拍未成年人猥褻行為照片,依法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侵上訴字第44號判決要旨:「…刑事法上所謂之猥褻,係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顯現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已逝母親所申辦的銀行帳戶內存款,共計100多萬元,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云云。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並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最終檢察官採認本律師上開辯護主張...
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被告於O年O月O日潛入OO更衣室,以手機竊錄隔壁更衣室的被害人更換衣服。當下遭被害人察覺並報警處理。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動以書狀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移送調解,並向客戶解說和解金額的行情,使客戶成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讓被害人撤回告訴。 三、最終檢察官因被害人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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