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 委任人被告小陳與小美為夫妻,並且小陳係A旅行社之負責人,自民國91年年中起,即與告訴人阿勝所經營之B旅行社及小郭經營之C公司共同合作招攬旅遊業務,小陳與阿勝共同約定由阿勝預支旅遊業務之投標金及各項墊款與A旅行社,若小陳或小美收取旅遊團費後,則繳回與阿勝核算雙方利潤,且該等段期間內...
本件當事人前有另行諮詢其他律師關於本案的勝率,然諮詢結果認定本案沒有勝算,當事人不甘心,又來找我諮詢,經我細閱資料並告知本案其實另有其他突破點後,決定委任我進行後續告訴事宜,案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也就是說,他人認為沒有勝算的官司,在我手上打贏了,運氣不錯~ 一、案由 被告冒用已停業公...
一、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 不起訴處分 二、事實簡述 (一)被告前與友人同居,同居友人向被告表示因為沒有銀行帳戶可以使用,無法收取客人匯款的費用,因而向被告商借銀行帳戶收取貨款,被告基於雙方情誼而借出帳戶。 (二)嗣後警方查獲之應召集團,並發現應召集團利用被告的銀行帳戶為收款帳戶,...
人頭帳戶案的寫法基本上都挺類似的,關鍵在於對話紀錄的篩選和整理。 解除警示帳戶部分,於拿到不起訴書後,可持該不起訴書,就近找偵查隊填寫表格聲請解除警示帳戶。 一、案例事實 移送意旨以被告帳戶列為警示帳戶,認被告涉犯詐欺、洗錢等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二、本律師協助被告答辯如下 ...
近年來詐欺集團逐漸朝向「貸款」或「打工」等方向騙取人頭帳戶使用。 我常跟當事人講一句話,今天你被騙的是錢,就是被害人,你如果被騙帳戶,那就是被告。 此類案件通常涉及「幫助故意」與否之認定,也是我執業時不斷和院檢辯論、爭取的空間。 不過院方、檢方到底在認定幫助犯上面,採用什麼樣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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