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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起訴認定:被告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之犯意,擺放經變更遊戲歷程並加裝彈跳檯面之選物販賣機1臺,供不特定人把玩,與來店之不特定人對賭,藉此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被告藉獎品價格高低、以小博大之方式,以...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 案件經過: 年少氣盛的小晨,一畢業便一肩扛起家庭的重擔,由於剛出社會收入不穩定,遂聽信損友的花言巧語,誤以為只要去馬來西亞工作就能賺大錢,結果一毛錢也沒賺到還白白浪費了好幾年的青春。 小晨的友人阿蘭以「免費...
被告與A女為男女朋友關係,後來兩人分手,經A女對被告提出妨害性自主等告訴,由胡律師協助,一審法院判決部分有罪、部分無罪,檢察官認有罪部分過輕、無罪部分無理由,均提起上訴,被告再次委任胡律師辯護,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積極主張有利事證,獲高等法院認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一、被害人(遊戲公司)提告主張:被告自網路上購入安裝包,經營遊戲私服,並收受玩家贊助。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害到由遊戲公司的著作權、商標權,涉犯著作權法與商標法。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主動聯絡遊戲公司,多次來回協商和解金,替客戶爭取到較低的和解金,使客戶成功與遊戲公司達成和解,並向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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