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求貼補家用,持大型剪刀進入工地竊取鋼筋,另徒手竊取鋼筋1次,復撿拾路邊廢棄車牌,持往資源回收場變賣等行為,為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委託胡律師後,經胡律師詳細研讀卷證,並向法官極力爭取,於告訴人不願出面談和解之情況下,仍向法官爭取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使被告免去牢獄之災。
委託人阿泰與相對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平日相處時,相對人即會到阿泰所開設之早餐店與阿泰公然打情罵俏。於民國101年4月間某日,相對人突然致電與阿泰,並詢問阿泰在何處,相對人表示想請伊吃飯,故阿泰與相對人就約在伊所開設之早餐店見面。相對人到達早餐店後,即要求阿泰把店門關上,避免相對人另一男友之母親經過看...
一、案由 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遭警方查獲,檢察官依此提起公訴。 二、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一)被告對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行,已分別於偵查、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二)援引有利實務見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370號...
一、妨害性自主案件的主要攻防重點,通常為: (一)告訴人有無第一時間報警。 [如告訴人為成年人,則被告如真有違反其意願之情事,則告訴人理應於第一時間報警] (二)告訴人前後陳述有無矛盾。 [妨害性自主案件案發在場的通常只有告訴人及被告兩個人,故告訴人關於案發經過之陳述相當重要...
當事人涉嫌與業務員聯手詐欺保險公司,幸經律師抽絲剝繭,提出有利抗辯,獲得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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