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提告主張:與被告是同事,某日上廁所時,遭被告尾隨進入女廁。被告趁被害人如廁的時候,手持手機越過廁所隔板上方,無故竊錄被害人。後來經被害人察覺後,隨即報警處理。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勘驗監視器畫面。而監視器畫面只有拍到被告往廁所方向走去,但無法看出被告有進入女廁。另外,警方扣押...
因第三者感情糾紛衍生出恐嚇危安罪,經陳律師向檢察官說明本案不具備構成要件事實後,獲不起訴處分,免背負前科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刑事案件。 #偽造文書、#不起訴、#冒名。 二、📜案例事實📜 告訴人以其電信門號係遭被告冒名申請為由,提起告訴。 三、💪本律師為被告辯護如下💪 1.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2、629號刑事判決要旨:「…觀諸該永訊行動...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民事案件。 #合夥、#合夥目的事業、#清算、#合夥出資。 勝訴案例156、157、158案為3連勝。 二、📜案例事實📜 原告向被告訴請合夥清算。 三、💪本律師代理被告答辯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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