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 委託人阿泰與相對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平日相處時,相對人即會到阿泰所開設之早餐店與阿泰公然打情罵俏。於民國101年4月間某日,相對人突然致電與阿泰,並詢問阿泰在何處,相對人表示想請伊吃飯,故阿泰與相對人就約在伊所開設之早餐店見面。相對人到達早餐店後,即要求阿泰把...
一、案由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即將原告之手機號碼之個人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侵害原告隱私及個人資料如何使用之權利。 二、本律師代理原告主張如下: 被告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處理利用未經原告同意提供予他人,詎仍擅將原告之行動電話號碼提供予他人知悉,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原告自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小安是一位大學剛畢業的新鮮人,並且在連鎖超市有穩定的工作,平常的愛好是玩「XX對決」的手機遊戲。 某一天在遊戲時收到高中同學也是前女友的小竹在「XX對決」中聯繫小安。 小竹說自己的朋友小萱因為轉帳超過銀行每日上限的關係,...
一、👉️案件類型及關鍵字👈️ 1.#偽造文書、#調解、#緩刑、#刑案4連勝 2.偽造文書案件如金額較高,刑度就可能會超過6個月無法易科罰金,本案之一審判決刑度就1年多,無法易科罰金,於此情況,會先援引和本案情況相似,但給予6個月刑度之另案判決,再主張本件被告認罪、無前科且和告訴人達成調解...
一、警察局偵辦報告意旨:被告明知含有OO成分之物品,應先申請核准方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藥事法之禁藥。被告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未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而購買該禁藥。認被告涉有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 二、經由高律師協助辯護,主張衛福部食藥署並未將上開物品判定為禁藥,不能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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