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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我本人照片全名電話偽造一個本人fb帳號
2026/05/03 11:18
刑事犯罪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對方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一)參考案例【冒用乙○○之姓名向臉書註冊乙○○帳號而行使】案 「連○謙明知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乙○○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未經乙○○之授權或同意,以不詳方式蒐集取得乙○○之大頭貼照片等個人資料,於110年10月23日17時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第2宿舍000房,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冒用乙○○之姓名向臉書註冊乙○○帳號而行使之】】,並上傳乙○○之個人照片,及填載足以識別為乙○○之個人資料於前揭「乙○○」帳號臉書網頁,虛偽表示乙○○為上開「乙○○」臉書帳號之使用人,並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臉書網站對於電腦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隨後,連○謙於同日再陸續登入其自身使用之臉書帳號以及上開「乙○○」臉書帳號相互傳送訊息,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紀錄,再於同日17時30分許,將該對話紀錄截圖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同學徐O評閱覽,使徐O評誤會乙○○私下陳述誹謗徐O評之不實言論,足生損害於乙○○。」。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事實欄二、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我有寫二篇文章,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一)冒用個人資料設立臉書帳號刑事責任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二)刑事案件和解技巧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偽造 造謠 毀謗 恐嚇 威脅
2026/05/02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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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對方有可能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寄送信件時有附上【【不實對話截圖】】,應認檢察官已就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起訴,再被告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基於一個犯意之決定,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並由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417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公司人頭問題/偽造文書、詐欺
2026/05/03 13:13
稅務.行政訴訟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添購欲販售之電動機車已因嘉義市政府政策修改而不具備申請補助款之資格,竟為降低公司之損失,而蒐集人頭製造虛偽之轉讓、販售憑證以領取補助款,所為確非法之所許,行為自值非議。」 二、我有寫二篇文章,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一)偽造文書無罪判決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二)偽造文書緩起訴 及緩刑可能性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三、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2026/05/05 12:23
刑事犯罪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這個涉嫌偽造文書。 二、我摘要一則最高法院判例供你參考:「又按刑法第210條所謂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祇須偽造時足以發生損害為已足,至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其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被告既冒用上訴人名義,寫立借據私自押款】,則該上訴人對於債權人方面,形式上即負有償還責任,是被告偽造借據之際,已足發生損害,極為顯然,雖上訴人事後對之表示追認,與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成立,毫無關係,自不能據為免罪之主張(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21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如果對方已經提告,則建議你先約時間諮詢,準備好再去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 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是否偽造文書
2026/05/04 17:47
刑事犯罪
楊俊鑫律師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我摘要一則判決供你參考: (一)「是核被告吳○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二)「又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定有明文。倘行為人於偽造不實之電信服務申請書時,係佯以本人名義,即自稱係被冒用人本人而行使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則該當本罪,惟若係謊稱受本人委託申辦,並未自稱係申請人本人,尚無冒用身分之行為,要難以戶籍法第75條第3項後段相繩。經查:被告吳○平持被害人劉○明國民身分證申辦門號時,係佯以受被害人劉○明之委託申辦,並未自稱為劉○明本人,自無該當戶籍法第75條第3項之罪名,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核被告張○茹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被告2人上開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為貪圖一己之私,利用友人信任而擅自持其等證件申辦手機門號電信服務,以藉機獲取電信服務費之利益,不但足生損害於被害人,亦影響電信公司對於門號申請、管理之正確性。」。 二、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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